1.农村中小学收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按“一费制”标准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按规定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不再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和寄宿生住宿费外,严禁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免除杂费后,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课本费、作业本费小学每生每期不超过35元,初中70元;非贫困地区课本费、作业本费小学一至二年级每生每期不超过55元,三至六年级每生每期75元,初中每生每期110元。由政府财政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不再向学生收取住宿费;使用其他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在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全部落实到位前,如学校经费确有困难的,可适当收取住宿费,但必须由省辖市价格、财政、教育部门从严审核,住宿费标准最高不得超过50元/生期。教辅材料费、学具费、校服费、保险费、体检防疫费等代收费和存车费、热饭费、饮水费等服务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严禁任何部门、学校、教师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由,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教辅材料和其他学习用品;严禁教辅材料销售部门和其他商业服务机构进入校园推销教辅材料和其他商品。中小学收费继续实行收费登记卡,凭卡收费,不准卡外收费。
2.建房: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取的土地证书工本费,普通证书每证5元,国家特制证书每证20元,由农民自愿选择;对一些地方根据农民要求试行房屋产权登记的,只能按规定收取房屋产权证工本费,每证10元。占用耕地的,应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
3.务工:公安部门向外来务工农民收取的《暂住证》工本费,每证3元。从2005年起,取消公安部门向赴边境地区务工人员收取的《边境通行证》工本费,取消计划生育部门向外出务工农民收取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撤销劳动部门要求外出务工农民办理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外来人员就业证》和《培训结业证》。
4.户籍管理:县城以下农村《居民户口簿》4元/本(包括计算机打印本和手写本),户口迁移证4元/证,户口准迁证4元/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申领、换领20元/证,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40元/证;第二代临时居民身份证10元/证。
5.婚姻登记:结婚证书每对9元,简装本每对2元,离婚、出具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每次9元。
6.计划生育:农村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费市、县区)级鉴定50元/例;输卵(精)管复通术许可证每证5元;《生育证》免费发放;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避孕药具、孕情检查、放取宫内节育器、人工终止妊娠术、输卵(精)管结扎术、复通术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等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7.继续实行粮食直补、综合直补和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等补贴政策,从2007年起在农村信用社为农民开设固定的补贴存款账户,实行“一折通”办法兑现补贴资金,存款折发放到户;继续实行良种补贴、农用机械购置补贴等政策。
8.自2007年1月1日起免征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拖拉机和捕捞、养殖渔船的车船税。
9.从2007年春季学期开始,我省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继续对农村贫困家庭中小学生免费提供教课书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免费教科书由学校免费向学生发放,标准为每生每期小学45元,初中80元,特教45元;对贫困寄宿生在校住宿
期间每生每天补助1元生活费。
10.我省今年启动村内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每人每年筹资不超过15元。筹资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讨论同意后,报乡镇政府、县农监办批准实施,并填入本监督卡,凡未填入本卡的,农民有权拒交。
11.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公开、公正、自愿原则收取,不得强制服务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
12.向农民收取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收费或开展一事一议筹资,必须按照规定标准收取,并开具规定票据,否则均视为乱收费行为,农民可拒绝缴纳,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