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月10日]
2003-9-12 16:19:36
(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巩固和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业生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维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制定本法。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和农田水利、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乡村道路、农村能源和电网、农产品仓储和流通、渔港、草原围栏、动植物原种良种基地等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保护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第一条为了巩固和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业生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维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制定本法。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和农田水利、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乡村道路、农村能源和电网、农产品仓储和流通、渔港、草原围栏、动植物原种良种基地等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保护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若干意见》
2002-3-8
2002-3-8
新华社信息北京3月7日电 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于近日转发了财政部《关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若干意见》,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意见》指出,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是:适应新阶段农业发展的要求,以农业主产区为重点,着力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着力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增加农民收入。
《意见》明确了农业综合开发的目标任务,即坚持以改造中低产田为重点,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建设优质、高产、稳产、节水、高效农田,增强农业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提高我国基本农田的生产能力,特别是主产区粮食生产能力;以市场为导向,发挥农业区域比较优势,积极培育农村支柱产业,发展产业化经营,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和农业抗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实行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加强农田林网建设,推进退耕还林,加大生态工程和生态项目支持力度,治理水土流失,有效地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积极推动农业科技革命,加强农民技术培训,加大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推广力度,促进农业信息化和农业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项目区农业现代化进程,提高农业国际竞争力。
《意见》确定了农业综合开发的扶持范围和建设内容。扶持范围:一是土地资源开发治理项目,包括中低产田改造、草场改良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发展节水农业、生态农业,建设优质粮食基地、优质饲料作物基地等;二是多种经营项目,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储运、保鲜、加工和批发市场建设等;三是示范项目,包括高新科技示范、科技推广综合示范、农业现代化示范等。建设内容为:小型水库、拦河坝、排灌站、机电井、灌排渠系(5个流量以下)、改良土壤、机耕路、农牧机械、草场围栏、畜禽棚舍、水产养殖池与设备、农田防护林、完善农业支持服务体系、农产品加工生产厂房与设备、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等。
《意见》强调,农业综合开发应遵循突出重点、择优立项、综合开发、统筹规划、连片开发、产业化经营、科技与体制创新、开发与保护结合的原则,坚持和完善“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滚动开发”的农业综合开发投入机制。《意见》指出,“十五”及今后一段时期内,用于农业综合开发投入的财政资金增长幅度应高于“九五”水平。除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外,地方各级财政要相应落实配套资金,农民筹资投劳要符合有关政策规定。
《意见》最后指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领导,把这项工作放在整个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重要位置。各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创造性地做好新阶段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完)
《意见》明确了农业综合开发的目标任务,即坚持以改造中低产田为重点,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建设优质、高产、稳产、节水、高效农田,增强农业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提高我国基本农田的生产能力,特别是主产区粮食生产能力;以市场为导向,发挥农业区域比较优势,积极培育农村支柱产业,发展产业化经营,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和农业抗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实行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加强农田林网建设,推进退耕还林,加大生态工程和生态项目支持力度,治理水土流失,有效地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积极推动农业科技革命,加强农民技术培训,加大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推广力度,促进农业信息化和农业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项目区农业现代化进程,提高农业国际竞争力。
《意见》确定了农业综合开发的扶持范围和建设内容。扶持范围:一是土地资源开发治理项目,包括中低产田改造、草场改良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发展节水农业、生态农业,建设优质粮食基地、优质饲料作物基地等;二是多种经营项目,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储运、保鲜、加工和批发市场建设等;三是示范项目,包括高新科技示范、科技推广综合示范、农业现代化示范等。建设内容为:小型水库、拦河坝、排灌站、机电井、灌排渠系(5个流量以下)、改良土壤、机耕路、农牧机械、草场围栏、畜禽棚舍、水产养殖池与设备、农田防护林、完善农业支持服务体系、农产品加工生产厂房与设备、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等。
《意见》强调,农业综合开发应遵循突出重点、择优立项、综合开发、统筹规划、连片开发、产业化经营、科技与体制创新、开发与保护结合的原则,坚持和完善“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滚动开发”的农业综合开发投入机制。《意见》指出,“十五”及今后一段时期内,用于农业综合开发投入的财政资金增长幅度应高于“九五”水平。除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外,地方各级财政要相应落实配套资金,农民筹资投劳要符合有关政策规定。
《意见》最后指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领导,把这项工作放在整个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重要位置。各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创造性地做好新阶段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完)
关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若干意见
———财政部二00二年二月七日
农业综合开发是国家支持农业发展的重要手段,是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有效措施,是支持我国农业参与国际竞争、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途径。为了总结农业综合开发经验,适应新阶段农业发展需要,进一步提高农业综合开发水平,现就农业综合开发提出了以下意见。
一、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适应新阶段农业发展的要求,以农业主产区为重点,着力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着力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增加农民收入。
(二)农业综合开发的目标任务。坚持以改造中低产田为重点,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建设优质、高产、稳产、节水、高效农田,增强农业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提高我国基本农田的生产能力,特别是主产区粮食生产能力;以市场为导向,发挥农业区域比较优势,积极培育农村支柱产业,发展产业化经营,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和农业抗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实行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加强农田林网建设,推进退耕还林,加大生态工程和生态项目支持力度,治理水土流失,有效地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积极推动农业科技革命,加强农民技术培训,加大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推广力度,促进农业信息化和农业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项目区农业现代化进程,提高农业国际竞争力。
二、农业综合开发扶持范围和建设内容
(一)农业综合开发的扶持范围。一是土地资源开发治理项目,包括中低产田改造、草场改良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发展节水农业、生态农业,建设优质粮食基地、优质饲料作物基地等;二是多种经营项目,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储运、保鲜、加工和批发市场建设等;三是示范项目,包括高新科技示范、科技推广综合示范、农业现代化示范等。
(二)农业综合开发的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小型水库、拦河坝、排灌站、机电井、灌排渠系(5个流量以下)、改良土壤、机耕路、农牧机械、草场围栏、畜禽棚舍、水产养殖池与设备、农田防护林、完善农业支持服务体系、农产品加工生产厂房与设备、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等。
三、农业综合开发应遵循的原则
(一)突出重点。以农业主产区,特别是粮食主产区为开发重点。
(二)择优立项。把农业资源条件优越、开发潜力大、农民群众自愿开发、资金配套能力强的地方或项目,优先纳入农业综合开发的扶持范围。
(三)综合开发。因地制宜,实行农林牧副渔综合开发,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
(四)统筹规划。开发区和项目应经过科学评估和论证,精心设计和实施。
(五)连片开发。土地开发应遵循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流域或灌区统一规划,集中投入,连片开发治理,努力提高土地产出率和水资源利用率。重点搞好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中低产田改造,并对改造过的耕地依法进行保护。
(六)产业化经营。发展多种经营应充分发挥区域资源优势和比较优势,培育支柱产业和主导产品,重点扶持产业化“龙头”项目,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
(七)科技与体制创新。依靠农业科技进步,推进农业综合开发机制创新。
(八)开发与保护结合。农业资源开发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
四、农业综合开发的投入机制
农民群众是农业综合开发的直接受益者。要坚持和完善“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滚动开发”的农业综合开发投入机制。除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外,地方各级财政要相应落实配套资金,农民筹资投劳要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对部分财政资金实行有偿投入,按照“谁受益,谁还款”的原则落实还款责任,确保及时足额偿还。回收的财政有偿资金继续用于农业综合开发。
五、农业综合开发的投入政策
(一)各级财政要逐步加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投入。“十五”及今后一段时期内,用于农业综合开发投入的财政资金增长幅度应高于“九五”水平。
(二)采取综合因素法分配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对农业综合开发潜力大、开发效果好的地方,相应增加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投入。
(三)明确中央财政资金与地方财政资金的投入比例。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财力状况好的地区多配套,财力困难的地区少配套。省级财政承担的配套资金不低于全部配套资金的70%。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不落实的,要适当调减下一年度的中央财政资金投入。
(四)保证农业综合开发的投入重点。原则上财政资金的70%用于土地治理项目,30%用于多种经营项目。根据各项目区不同的资源状况,可适当调整投入比例。
(五)加大科技投入力度。逐步将财政资金中科技投入比例提高到10%。
(六)合理确定财政资金无偿与有偿投入比例,以及财政有偿资金还款期限。原则上投入公益性的财政资金实行无偿使用,投入非公益性的财政资金实行有偿使用。切实加强财政有偿资金管理工作,防止形成债务风险。
(七)多层次、多渠道筹集开发资金。通过安排贷款贴息资金。引导银行增加农业综合开发贷款投入。积极探索开放性开发、经营性开发和股份制开发方式,广泛吸引各类社会投资和外资,加大农业综合开发投入力度。
六、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
(一)实行项目和资金管理有机结合。以资金投入确定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
(二)项目实行统一组织,分级管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应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由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或授权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处机构)组织评估、审定和审批。
(三)完善项目监督管理制度。强化项目前期科学立项、中期监督检查、后期项目验收和监测评价。全面推进专家评审制、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
(四)加强项目的运行与管理。对已建成的项目,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要负责明晰产权归属,落实管护主体,建立必要的运行管理制度,保证项目正常运转。
(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和监督制度。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全面推行财政无偿资金县级报帐制、财政有偿资金委托银行放款制和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制。加强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严禁挤占挪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对违反规定的,要予以纠正并严肃查处。
(六)提高项目和资金管理水平。建立健全权责结合的管理责任制和奖优罚劣办法,不断提高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水平。
七、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组织领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领导,把这项工作放在整个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重要位置。加强和充实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要制定规划,做好综合协调,引导择优选项,指导和管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各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创造性地做好新阶段农业综合开发工作。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办法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此意见已由国务院办公厅 2002年3月14日转发)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
( 2004-9-30 16:59:53 )
国农办[2004]49号 2004年5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大地治理项目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财发〔2003〕93号)以及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政策规定,结合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是指承担监理任务的单位受县级综合开发办事机构或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委托单位)的委托,对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对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进行监理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工程建设监理必须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按照经批准的项目计划、审定的项目扩初设计和施工设计图、工程建设合同以及建设监理合同的规定进行。
农业综合开发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 2004-7-30 17:06:33 )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
《农业综合开发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农办[2001]2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中央农业有关部门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为适应当前财政改革工作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农业综合开发投资管理机制,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科学管理水平,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了《农业综合开发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现将《农业综合开发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选择2个地(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县在2m2年进行试点,并将试点地(市)、县的名单于2002年2月28日前,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备案。试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附件:农业综合开发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二OO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
( 2004-7-30 17:05:06 )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文件
国农办〔2004〕48号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
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水利部、国土林业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财发[2003]93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试行标准》(国农办[2003]130号)同时废止。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各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和中央农口有关总部门,可按照本标准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备案。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建设标准
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
财政部
为了适应新阶段农业和农村形势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的目标和任务
(一)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的目标。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要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核心,以增加资金投入为保障,以强化管理、合理使用为手段,最终实现资金投向合理,管理规范,运行有序,监督有力,效益显著的目标。
(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的任务。坚持国家投入为引导,多渠道、多层次筹集资金;围绕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合理确定资金投向;依据有关政策与规章制度,严格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的效率与水平。
一、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的目标和任务
(一)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的目标。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要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核心,以增加资金投入为保障,以强化管理、合理使用为手段,最终实现资金投向合理,管理规范,运行有序,监督有力,效益显著的目标。
(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的任务。坚持国家投入为引导,多渠道、多层次筹集资金;围绕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合理确定资金投向;依据有关政策与规章制度,严格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的效率与水平。
关于调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
2003-9-12 16:38:47 )
财政部
为了适应新阶段我国农业综合开发方针和工作重点,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第四次联席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3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比例作出调整,具体规定如下。
一、关于中央财政资金与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
根据农业综合开发的重点和各地财力的实际状况,对各地实行不同的配套比例。
(一)北京、天津、上海、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仍为1∶2;江苏、浙江、广东3省仍为1∶1.2。
一、关于中央财政资金与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
根据农业综合开发的重点和各地财力的实际状况,对各地实行不同的配套比例。
(一)北京、天津、上海、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仍为1∶2;江苏、浙江、广东3省仍为1∶1.2。
关于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的通知
( 2003-9-12 16:37:52
财 政 部 文 件
财发字[1998]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使农业综合开发系统的事业费有一个正常的资金渠道,经研究决定,自1999年起,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本级农业综合开发 事业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
一、自1999年起,在一般预算支出科目“农业综合开发支出”类级科目下,增设“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款级科目,反映中央和地方农业综合开发系统的事业费。该款级科目下设4个项级科目:第1项“项目管理费”,反映农业综合开发系统及委托专业技术部门评估和验收项目的费用;第2项“干部训练费”,反映农业综合开发系统干部的专业培训费;第3项“补助农口有关部门业务费”,反映补助参与农业综合开发的农口有关部门的业务经费;第4项“其他事业费”,反映农业综合开发系统的会议费、宣传经费、资料印刷费、设备购置及维修费、必要的接待费以及长期借调人员的办公经费等。
为使农业综合开发系统的事业费有一个正常的资金渠道,经研究决定,自1999年起,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本级农业综合开发 事业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
一、自1999年起,在一般预算支出科目“农业综合开发支出”类级科目下,增设“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款级科目,反映中央和地方农业综合开发系统的事业费。该款级科目下设4个项级科目:第1项“项目管理费”,反映农业综合开发系统及委托专业技术部门评估和验收项目的费用;第2项“干部训练费”,反映农业综合开发系统干部的专业培训费;第3项“补助农口有关部门业务费”,反映补助参与农业综合开发的农口有关部门的业务经费;第4项“其他事业费”,反映农业综合开发系统的会议费、宣传经费、资料印刷费、设备购置及维修费、必要的接待费以及长期借调人员的办公经费等。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十五”规划的基本思路
( 2003-9-12 16:14:16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十五”规划的基本思路 [2001年9月18日]
“十五”时期,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一个十分重要和关键时期。“十五”规划是我国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跨入新世纪后的第一个中长期规划。农业综合开发是国家支持和保护农业发展的战略性措施,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根据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精神,认真编制农业综合开发“十五”规划,是做好今后五年至十年农业综合开发的一项基础工作。编制农业综合开发“十五”规划必须站在国民经济发展的全局去考虑,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提出今后五年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基本思路、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2002-12-23 16:42: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做到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是政府支持。保护农业发展,改善农业资源利用状况,优化农业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农业持续稳定发展的战略性政策措施。凡属国家确立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均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 2002-12-23 16:37:01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以下简称有偿资金)管理,提高有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按照“控制规模、限定投向、健全制度、加强监督”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投入国家立项和地方立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财政有偿资金。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多种经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
( 2002-12-23 16:32:14 )
第一章 总论
一、项目提要
1、项目名称
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县级报账制暂行办法
( 2002-12-23 15:56:14 )
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县级报账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工程质量,根据财政部制定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02-12-23 8:59:10 )
2000年12月15日 财发[2000]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现将《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随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附件: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委托贷款试点办法
( 2002-12-23 8:53:48 作者:济源
财政部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委托贷款试点办法》的通知
2000年9月29日 财发[2000]20号
吉林、黑龙江、浙江、安徽、福建、湖北、云南、新疆维吾尔省(自治区)财政厅、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银行分行:
现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委托贷款试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试点。对试点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要认真研究,提出建议,及时向我们反映。
农业综合开发水利骨干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 2002-12-23 8:41:53 )
农业综合开发水利骨干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对灌区水利设施进行以节水为中心的改造,是农业综合开发的重点工作。列为农业综合开发区的灌区(排涝区)要普及节水灌溉,并按照现代农业园区的要求做好规划,国家对其水利骨干工程予以支持。
新一届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联席会议
新华网 2003-08-21 09:28:56
在20日召开的新一届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强调,做好新阶段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着力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着力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增加农民收入。
在20日召开的新一届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强调,做好新阶段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着力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着力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增加农民收入。
回良玉指出,农业综合开发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农业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国家支持和保护农业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发展农村生产力、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有效途径。近几年,农业综合开发工作适应农业发展进入新阶段的要求,指导思想更加明确,投入力度不断加大,项目管理不断加强,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改善条件、综合发展、民办公助、合力开发、规范管理”,是今后应该遵循的基本准则。
回良玉强调,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新阶段,继续大力推进农业综合开发,对于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发展农村生产力,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农村小康建设步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对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对推进结构调整和增加农民收入,对改善生态环境和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回良玉强调,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中,应着重抓好以下六项工作:一要继续增加投入。实行中央、地方、农民和社会各方面一起上,积极探索多种渠道的投入机制和形式多样的开发方式,加大农业综合开发投入力度。二要突出开发重点。要按照集中投资办大事、突出重点抓关键的原则,在区域布局上,突出农业主产区和农产品优势产区;在投资重点上,突出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增加农民收入。三要完善投资政策。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确定地方财政配套和农民筹资投劳的比例,做到每个开发项目不留资金缺口。四要强化项目管理。实行项目和资金管理有机结合,以资金投入确定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不断完善项目和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制度。五要探索运行机制。及时明晰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产权归属,落实管护主体,建立必要的运行管理制度,保证项目正常运转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六要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总结经验、规范管理,对实践证明和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通过法规的形式予以规范,为农业综合开发提供法律法规保障。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领导,把这项工作放在整个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重要位置,稳定和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机构。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不断增强开发的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