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综合开发政策
(试行)
( 2004-9-30 16:59:53 )
国农办[2004]49号 2004年5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大地治理项目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财发〔2003〕93号)以及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政策规定,结合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是指承担监理任务的单位受县级综合开发办事机构或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委托单位)的委托,对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对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进行监理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工程建设监理必须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按照经批准的项目计划、审定的项目扩初设计和施工设计图、工程建设合同以及建设监理合同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监理委托单位在工程开工之前,原则上应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定具备相应建设监理资格或监理能力的单位。
有监理资格的单位是指具有一定次质、经国家认可的专业监理单位;有监理能力的单位是指有相关专业技术力量的法人,其中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有承担同类工程的建设监理或质量监督工作经验,能够运用先进技术和科学方法完成监理任务。
第四条:从事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的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第二章监理范围及内容
第五条:国家立项实施的土地治理项目中,年度财政投资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单项工程纳入监理范围,包括小型水库、拦河坝、排灌站、机电井、防渗渠道、机耕路、桥涵闸等,可委托专业监理单位进行监理,或者委托具有监理资格的专业人员进行监理。
对于上述范围以外的土地治理项目工程是否需要进行监理由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决定。
第六条: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按照工程建设合同控制工程建设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监理单位的具体工作应包括:
审查项目承包单位(或施工单位,下同)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
审查与控制工程建设所需施工材料、设备的质量,对不能当满足施工质量要求的,要督促项目承包单位采取措施限期解决;
督促检查项目承包单位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国家工程技术规范标准,发现问题应及时指令承包单位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必要时应指令承包单位停工整改;
组织工程建设质量综合评定,签署工程检验认可书和工程付款凭证;
定期向监理委托单位报告工程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和相关控制措施的情况;
工程竣工后,整理合同文件和有关工程技术档案材料,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和相关验收文件的签署,提交工程监理报告;
在工程保修阶段,负责检查工程质量状况,承担质量责任,并督促承包单位保修。
第三章监理合同与监理程序
第七条: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应当与监理委托单位签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明确工程建设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监理费的计取与支付、违约责任以及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工程建设监理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
(二)按工程建设进度编制工程建设监理细则;
(三)按照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进行建设监理;
(四)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签署建设监理意见;
(五)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向委托单位提交工程建设监理报告和档案资料。
第九条:实施监理前,监理委托单位应将选定的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监理人员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项目承包单位,并报上级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项目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法规、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以及建设监理合同的规定接受监理。
第十一条: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机构或监理人员应进行驻施工现场,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按作业程序即进进行建设监理。
第四章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监理委托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监理单位与项目承包单位是监理与被监理关系。监理单位应按照“公正、独立”的原则,主动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维护监理委托单位以及项目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具备监理资格的专业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任务时,应当组建由相关资质人员参加的工程建设监理机构;具备监理能力的非专业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任务时,应当成立项目工程监理小组。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分包监理业务。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不得从事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和建筑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经营活动。
监理人员不得在所监理工程的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或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单位兼职,不得是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构配件供应单位的合伙经营者。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由于未按合同规定进行监理面造成工程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监理单位与项目承包单位串通,国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而造成工程损失的,与项目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监理人员按照监理合同规定行使监理单位的权限,在授权范围内发布有关指令。项目建设单位或县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不得擅自更改监理人员的指令。
第十八条:监理人员有权建议撤换不合格的项目承包单位、项目承包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承包单位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进行施工;财政部门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农发机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五章监理费用
第二十条:农业综合开发工程监理费,按照实施监理的土地治理项目单项工程年度财政投资总额的2%以内控制使用,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按实际支出数计入工程成本。监理费的支付实行县级报财制。报账时,应按监理费总额的20%预留质量保证金,待项目验收合格后再予以拨付。
第二十一条:未实行建设监理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不得列支监理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监理委托单位或监理单位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国家相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业综合开发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 2004-7-30 17:06:33 )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
《农业综合开发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农办[2001]2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中央农业有关部门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为适应当前财政改革工作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农业综合开发投资管理机制,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科学管理水平,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了《农业综合开发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现将《农业综合开发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选择2个地(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县在2m2年进行试点,并将试点地(市)、县的名单于2002年2月28日前,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备案。试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附件:农业综合开发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二OO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农业综合开发投资管理机制的改革,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项目管理的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农业综合开发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土建工程和物资设备采购,100万元以上单项工程的规划设计(扩初设计)和工程监理,以及某些投资额大且竞争性强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立项的招标投标。
第三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招标投标,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招标投标基本程序:临时成立招标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发放招标邀请书,发放或出售招标文件,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签汀合同。
第五条 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要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原则上由县级负责组织,土建工程跨县(市)的,由地(市)级负责组织;土建工程跨地(市)的和进口仪器设备的采购,由省级负责组织;水利骨干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由省水利部门和省级农发办负责组织。
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招标人(简称“招标人”)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活动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第七条 招标人开展招标工作,应具备下列条件:
1.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投资计划已经批复;
2.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3.有组织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4.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5.具备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 招标人不具备第七条二、三、四款条件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应该择优选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为招标人指定代理机构。
第九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投标。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招标,较大的土建工程项目、物资设备采购项目和工程监理,宜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小型土建工程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或议标方式;物资设备采购也可以采用政府采购方式;规划设计(扩初设计)宜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第十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县级以上的相应报刊上发布招标公告。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含三个)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其它组织发出招标邀请书。
第十一条 采用代理招标的,招标人必须与招标代理机构签定书面协议。招标人应当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招标所需的有关资料并支付委托费,委托费的金额及支付方式由双方当事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提供以下服务:为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的资格,按程序组织招标,监督合同的执行,对招标人进行购后服务等,并遵守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人须知;
2.招标项目名称;
3.招标项目主要内容要求;
4.评标方法和标准;
5.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或资信证明文件;
6.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
7.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
8.合同的主要条款。
评标方法和标准由省级农发办制订。
土建工程项目的评标方法和标准中应包括项目的标底。
第十四条 评标方法和标准的制订,应符合相关行业规定和农业综合开发的有关规定。
根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特点,规划设计(扩初设计)和工程监理招标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应根据不同类项目的需要,按照行业技术标准和国家农发办的有关规定,分别制定。
第十五条 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招标项目的名称;
3.招标项目的情况介绍;
4.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
5.对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
6.其它需特殊说明的事项。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修改或补充,至少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天正式通知到所有投标单位;延期发出通知,投标截止日期应当相应后延。需修改或补充的内容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 除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外,招标文件不得有针对或排斥某一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第十八条 招标人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放或出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
第十九条 招标人必须对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它情况进行保密。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条 从招标公告发布或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到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30天。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投标人(简称“投标人”)是指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具备的条件:
1.与招标文件要求相适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2.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证书和相应的工作经验与业绩证明;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函;
2.投标人概况;
3.属于土建工程和物资设备采购的,应提供投标报价、报价细目及与报价有关的技术文件;
4.属于规划设计(扩初设计)和工程监理的,应提供投标单位的资质证明等材料;
5.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投标文件应加盖公章和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印章。
第二十五条 投标文件应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日期前密封送达。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提供签收证明。招标人应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签收备案。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开启并退回。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和修改,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截止日期前书面送达招标人,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与中标
第二十八条 开标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全部评标委员会成员、相关单位代表和投标人参加。
第二十大条 开标时,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开启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技术目标及其它内容。
第三十条 开标过程应记录在案,招标人和投标人的代表在开标记录上签字和盖早。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和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专家人数占三分之二。
依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评标委员会专家委员的产生,可以采取随机油取的方式,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直接确定。专家委员必须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10年并具有高级职称。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保密。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工作。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书无效:
1.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未签字和盖章;
2.投标文件印刷质量不好、字迹模糊;
3.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不符;
4.投标文件没有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人认为重要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地方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或答辩,但投标人在进行澄清、说明或答辩时,不得超过投标文件的范围,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得阐述与问题无关的内容,未经允许不得向评标委员会提供新的材料。澄清、说明或答辩的内容必须书面记录。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人进行综合性评价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参考标底。
规划设计(扩初设计)和工程监理的评标,采用综合评标法。
土建工程和物资设备采购的评标,采用合理最低投标价法。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结果,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对投标人的技术方案评价,技术、经济分析;
2.对投标人承担能力与工作基础评价;
3,推荐满足招标项目条件的中标候选人;
4.对投标文件的书面修改意见;
5.对投标人进行综合排名。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根据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标,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在开标之日后15天内完成评标工作,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人据此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招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相互窜通调整中标内容和标底价格。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存在隐瞒招标真实情况、串通某一投标人排斥其他投标人、索贿受贿、泄露有关评标情况、任意终止招标的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投标人存在提供虚假投标材料、串通投标、采用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其它投标人、向招标人行贿的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投标人3年的投标资格。
第四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礼金或其他好处、向投标人透露有关评标情况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并通报所在单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省级农发办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订招标投标实施细则和具体操作规程,并报国家农发办备案。
第四十七条 地方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3日起试行。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
( 2004-7-30 17:05:06 )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文件
国农办〔2004〕48号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
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水利部、国土林业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财发[2003]93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试行标准》(国农办[2003]130号)同时废止。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各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和中央农口有关总部门,可按照本标准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备案。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建设标准
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
为了实现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的投资目标,达到预期效益,参照国家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有关技术规范和建设规程,结合农业综合开发自身特点,制定本标准。
凡国家立项投资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均须按照本建设标准进行规划设计、施工建设和检查验收。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包括中低产田改造、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生态综合治理等建设内容。
中低产田改造建设标准
一、综合标准
1、目区农业基本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抵御自然灾害能力显著增强,农业特别是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建成稳产高产、旱涝保收、节水高效的高标准基本农田。
2、 项目区有明确的范围,按灌区、流域进行统筹规划,集中连片进行规模开发。项目建设要突出解决制约当地农业生产的关键障碍因素,在此基础上,因地制宜采取水利、农业、林业和科技综合配套措施,进行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
3、项目区与非项目区有明显区别,平原地区的项目区达到田成方、林成网、渠相通、路相连、旱能灌、涝能排、渍能降,基本实现园田化;丘陵山区的项目区,川地基本实现园田化,坡地基本实现梯田化。
二、高标准基本农田标
(一) 水利措施
1、 灌溉工程
(1) 灌溉系统规划科学,灌溉用水有保证,水质符合农田灌溉用水标准,因地制宜采取工程、农艺、管理等节水措施,灌溉制度科学合理。
(2) 湿润半湿润地区灌溉保证率:旱作区不低于75%,水稻区不低于85%;干旱半干旱地区灌溉保证率:旱作区不低于50%,水稻区不低于75%;其他地区一般不低于70%。
(3)新建、除险加固和更新改造小型水库、塘坝及引水渠首等工程,符合水利部门规定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标准;井灌工程做到地下水资源合理利用、采补平衡;机井和泵站的水工建筑物、机电设备、10kv以下输变电设施配套齐全,综合装置效率达到有关规范标准。
(4) 输水、配水渠系(管道),桥、涵、闸等建筑物和田间灌溉设施配套齐全,性能与技术指标达到规范标准。渠道衬砌应坚固耐用,抗冻性能好;管道输水的干、支两级固定管道长度,每亩一般为5cm以上,井、水泵、管道、出水口等综合配套,便民务实;在有条件且农民群众有积极性的地区,允许采用喷灌、微灌等到先进节水技术,以大幅度提高水的利用率和生产效率。
(5)灌溉条件较差的旱作农业区,应采取农艺、工程等节水措施提高天然降水的利用率。农艺节水措施包括蓄水保墒、地膜(秸秆)覆盖、选用抗旱品种、施用抗旱保水剂等,各项措施符合技术规范。工程节水措施主要是建立小型蓄水工程,即根据降雨、地形、耕地等条件,合理布设小型塘坝、蓄水池、水窑等工程,做到坚固耐用,使用方便,如采用注水种,水源最大田间运距采用畜力的一般不大于200m,采用机械的一般不大于500m。有条件且群众有积极性的地区,允许因地制宜采用微灌、喷灌等先进节水技术,所需过滤器、输水管道、滴头等配套齐全。
(6)推行科学合理的灌溉模式。水稻区推广“薄、浅、湿、晒”模式;蔬菜等经济价值较高的作物采用节水、丰产灌溉模式;严重缺水地区采用灌关键水等充分灌溉模式。
(7)项目区水资源开发利用,宏观上实行总量控制,微观上实行用水定额管理。积极推行用水户参与灌溉管理模式,配备必要的量水设施,按用水量和核准的水价收取水费,以管理促节水。
2、 排水工程
(1) 排涝设计标准不低于3—5年一遇,主要建筑物防洪设计标准不低于10—20年一遇。
(2)排水系统健全,排水出路通畅,排水渠系断面及坡度设计合理,桥、涵、闸等建筑物配套,末级固定排水沟的深度和间距,符合当地机耕作业、农作物对地下水位的要求。排水工程设计:旱作区一般采用1—3天设计暴雨,从作物受淹起1—5天排至田面无积水;水稻区一般采用1—3天设计暴雨,3—5天排至耐淹水深。
(3)不渍害的旱作区,在设计暴雨开成的地面明水排除后,应在农作物耐渍时间内将地下水位降到耐渍深度;水稻区在晒田期3—5天内将地下水位降到耐渍深度。
(4)改造盐碱地要建立完善的排灌系统,在返盐(碱)季节前将地下水位降到农作物生长的临界深度以下;在农作物播种出苗等生长关键期,控制0—20cm表土层的含盐量,以不危害农作物的正常生长为限。
(二) 农业措施
1、 农田工程
(1)土地平整,集中连片。平原地区的田(地)块,要发有林道路或较大沟渠为基准开成格田,以适应农业机械化和田间管理要求。北方地区格田积为200—400亩;南方地区为50—100亩。
(2)丘陵山区的10—25度坡耕地,按照有利于水土保持要求,建成等高水平梯田(地),地面平整,并构成反坡;土壤活土层厚度一般不小于25—30cm,田面宽度一般要达到达3m以上,田(地)埂稳定牢固(南方地区的田埂要采用石块衬砌或建设生物梯坎),修建好排水沟、达到防洪标准,防止水土流失。
2、 田间道路
布局合理,顺直通畅。机耕路建设分干道、支路两级,干道要与乡、村公路连接,必要时进行简易硬化,保证晴雨天畅通,能满足中型以上农业机械有通行;支路应配套桥、涵和农机下田(地)设施,便于农机进出田间作业和农产品运输。
3、 土壤改良
(1)通过施用农家肥、秸秆还田等措施,土壤耕作层有机质含量提高0.1个百分点以上。
(2) 改造瘠薄地要加厚土地层,使耕作层达到20cm以上。改造砂姜黑土或土壤中卵石多的地块,要清除姜卵石并掺合粘土。
4、良种繁育与推广
在有条件而又需要的项目区建立优质良种繁育基地,修建种子晾晒、仓储设施,配备必要和种子加工检测设备。良种繁育能力设计或区域内已具备的繁育能力,能够满足项目区内优势农产品生产的需要,优良品种的覆盖率达到100%。
5、 农业机械化
积极推广农业机械化作业。平原地区主要作业环节基本实现机械化,丘陵山区农业机械化水平在原有基础上有较大提高。
(三) 林业措施
1、 因地制宜地采取林业措施,平原地区加强农田防护林网建设;丘陵山区要积极营造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土地沙化地区要加强防护林带建设,可适当减小林网网格面积。
2、 项目区内主要道路、沟渠、河流两侧,要适时、适地、适树进行植树,长度达到适宜植树造林长度的90%以上。造林时应预留出农机进出田间的作业通道。
3、 人工造林苗木胸径达到3cm以上,造林当年成活率达到90%以上,三年后保存率要达到85%以上,林相整齐,结构合理。
4、 平原地区的农田防护林网建设,要达到林业部门规定的标准,防护林网格面积与格面积一致;防护林网控制面积占宜建林网农田面积的比例,北方地区达到85%以上,南方地区原则上达到75%以上。
(四)科技措施
1、 技术推广。在项目建设期间,推广2项以上先进适用技术,重点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化生产等到方面的技术。鼓励采用经济适用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提高工程建设质量。
2、 培训。在项目建设期间,对项目区受益农户进行先进适用技术培训2—3次。要加强对项目区乡村干部、技术员、财务人员和受益农户在农业综合开发政策方面的培训,使其熟悉有关资金和项目管理方面的要求,更好地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3、 扶持农技服务组织。适当扶持原有农技服务体系,重点支持具有技术推广服务功能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通过为其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补助适量服务经费等方式,明确其在项目建设中的具体任务,并严格进行考核。
三、优势农产品基地标准
优势农产品基地,特指具有资源优势、产业基础和市场需求,在国内外市场具有较强竞争力,具备一定规模、产业化经营程度较高的种植业(经济林除外)优势农产品生产基地。优势农产品基地除执行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的不关规定外,应针对主导优势农产品的实际生产需要,突出节水、良种、农机、技术推广服务等建设内容,并适当提高投资标准。基地建杨后,主导优势农产品的种植面积不低于项目区农作物种植面积的70%;良种基本实现统一供应,并且来源有保障;农技服务、质量检测(检验)体系配套完善,保证标准化生产的需要,产品质量安全,产品市场相对稳定;基地具备一定规模,形成产地品牌,有相应的龙头(企业或市场)作保障,产业人经营程度较高,项目区农民增收明显。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
财政部
为了适应新阶段农业和农村形势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的目标和任务
(一)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的目标。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要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核心,以增加资金投入为保障,以强化管理、合理使用为手段,最终实现资金投向合理,管理规范,运行有序,监督有力,效益显著的目标。
(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的任务。坚持国家投入为引导,多渠道、多层次筹集资金;围绕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合理确定资金投向;依据有关政策与规章制度,严格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的效率与水平。
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筹集
(一)农业综合开发要坚持和完善“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滚动开发”的投入机制,多层次、多渠道筹集开发资金。除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外,地方各级财政要相应落实配套资金,农民筹资投劳要符合有关政策规定。中央财政资金按照无偿与有偿相结合的方式投入,无偿资金与有偿资金的投入比例依据不同项目的性质分类确定(另行规定)。回收的有偿资金继续用于农业综合开发。
(二)各级财政要逐步加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投入。“十五”及今后一段时期内用于农业综合开发投入的财政资金增长幅度应高于“九五”水平。中央财政要根据财力可能逐年增加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资金。地方财政要按照规定的比例落实配套资金,地方财政资金与中央财政资金的配套投入比例,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财力状况分类确定(另行规定)。原则上省级财政承担的配套资金不低于配套资金的70%。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不落实的,要适当调减下一年度的中央财政资金投入。
(三)要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积极宣传、发动、引导农民群众自主投劳和筹集资金(包括现金和实物折资),参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
(四)安排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贷款贴息资金,吸引银行增加农业综合开发贷款投入。积极探索开放性开发、经营性开发和股份制开发方式,广泛吸引各类社会投资、外资以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用于农业综合开发。
三、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分配
(一)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分配采取综合因素法。中央农业综合开发资金重点用于农业综合开发潜力大、开发效果好、项目和资金管理质量高的地区。
(二)保证农业综合开发的投入重点。原则上财政资金的70%用于土地治理项目,30%用于多种经营项目。根据各项目区不同资源状况,可适当调整不同项目的投入比例。
(三)加大科技投入力度。要逐步增加土地治理项目和多种经营项目中的科技推广资金、科技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的投入。财政资金中科技投入比例要逐步提高到10%。
四、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按项目管理。以资金投入确定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上级财政部门向下级财政部门拨借资金必须依据批复的项目计划。
(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要严格规定范围使用,主要用于新建、改建和加固小型水库、拦河坝、排灌站、机电井、灌排渠系、科技推广、改良土壤、机耕路、农牧机械、草场围栏、畜禽棚舍、水产养殖池与设备、农田防护林、完善农业支持服务体系、农产品生产厂房与设备、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等。
(三)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使用要坚持“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严禁挤占挪用。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及时足额下拨财政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核算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
(四)财政部门应根据工程进度及时拨借财政资金,无正当理由,不得任意缓拨或停拨。
(五)财政无偿资金的使用实行县级报帐制。要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及时办理报账,报账凭证经县级农发部门审核后,县级财政部门办理报账手续。要认真审核各种报账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准确性。报账资金的拨付实行专账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出。
(六)财政有偿资金的发放原则上实行委托银行贷款方式,要按照“谁受益,谁还款”的原则落实债务人和还款责任人。县级农发管理部门要与受托银行协调配合,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确保有偿资金的及时投放和按时足额回收。切实加强财政有偿资金管理,防止形成债务风险,对确因国家政策调整、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补偿,造成无力偿还的有偿资金,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延期和呆账核销。
(七)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支出管理和项目成本核算,严格控制成本开支范围,认真做好项目竣工决算,及时办理项目资产移交,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五、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监督和检查
(一)严格执行各项财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审批、使用,管钱、管账相分离的内部监督机制,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二)项目建设单位要定期向财政部门或农业综合开发部门报告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对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财政部门或农业综合开发部门可停拨项目资金或中止项目执行。
(三)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综合开发部门要定期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于每季度终了时向上级财政部门报送季度报表,年终时编报资金决算。对于报送虚假报表的财政部门和农业综合开发部门,一经发现,要给予通报批评,第二年不再给该地区按排新增资金。
(四)密切配合财政和审计等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的以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建立违纪违规责任追究制度,对截留、挪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等问题进行严肃查处,责令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没有及时整改的可停拨或缓拨当年项目资金。
(五)建立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使用公示制度。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必须将项目资金筹集、使用情况向项目区群众公布,接受民主监督。
六、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的其它要求
(一)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工作,配备得力人员,并保持资金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
(二)切实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人员的培训工作,大力提高财会人员的业务素质。
(三)不断改进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手段,大力推进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核算电算化,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
(四)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调查研究工作,增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的科学性、指导性和预见性。不断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办法,促进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进一步发展。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农业综合开发事业的发展需要,合理安排本级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
一、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的目标和任务
(一)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的目标。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要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核心,以增加资金投入为保障,以强化管理、合理使用为手段,最终实现资金投向合理,管理规范,运行有序,监督有力,效益显著的目标。
(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的任务。坚持国家投入为引导,多渠道、多层次筹集资金;围绕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合理确定资金投向;依据有关政策与规章制度,严格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的效率与水平。
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筹集
(一)农业综合开发要坚持和完善“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滚动开发”的投入机制,多层次、多渠道筹集开发资金。除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外,地方各级财政要相应落实配套资金,农民筹资投劳要符合有关政策规定。中央财政资金按照无偿与有偿相结合的方式投入,无偿资金与有偿资金的投入比例依据不同项目的性质分类确定(另行规定)。回收的有偿资金继续用于农业综合开发。
(二)各级财政要逐步加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投入。“十五”及今后一段时期内用于农业综合开发投入的财政资金增长幅度应高于“九五”水平。中央财政要根据财力可能逐年增加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资金。地方财政要按照规定的比例落实配套资金,地方财政资金与中央财政资金的配套投入比例,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财力状况分类确定(另行规定)。原则上省级财政承担的配套资金不低于配套资金的70%。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不落实的,要适当调减下一年度的中央财政资金投入。
(三)要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积极宣传、发动、引导农民群众自主投劳和筹集资金(包括现金和实物折资),参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
(四)安排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贷款贴息资金,吸引银行增加农业综合开发贷款投入。积极探索开放性开发、经营性开发和股份制开发方式,广泛吸引各类社会投资、外资以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用于农业综合开发。
三、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分配
(一)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分配采取综合因素法。中央农业综合开发资金重点用于农业综合开发潜力大、开发效果好、项目和资金管理质量高的地区。
(二)保证农业综合开发的投入重点。原则上财政资金的70%用于土地治理项目,30%用于多种经营项目。根据各项目区不同资源状况,可适当调整不同项目的投入比例。
(三)加大科技投入力度。要逐步增加土地治理项目和多种经营项目中的科技推广资金、科技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的投入。财政资金中科技投入比例要逐步提高到10%。
四、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按项目管理。以资金投入确定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上级财政部门向下级财政部门拨借资金必须依据批复的项目计划。
(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要严格规定范围使用,主要用于新建、改建和加固小型水库、拦河坝、排灌站、机电井、灌排渠系、科技推广、改良土壤、机耕路、农牧机械、草场围栏、畜禽棚舍、水产养殖池与设备、农田防护林、完善农业支持服务体系、农产品生产厂房与设备、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等。
(三)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使用要坚持“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严禁挤占挪用。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及时足额下拨财政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核算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
(四)财政部门应根据工程进度及时拨借财政资金,无正当理由,不得任意缓拨或停拨。
(五)财政无偿资金的使用实行县级报帐制。要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及时办理报账,报账凭证经县级农发部门审核后,县级财政部门办理报账手续。要认真审核各种报账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准确性。报账资金的拨付实行专账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出。
(六)财政有偿资金的发放原则上实行委托银行贷款方式,要按照“谁受益,谁还款”的原则落实债务人和还款责任人。县级农发管理部门要与受托银行协调配合,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确保有偿资金的及时投放和按时足额回收。切实加强财政有偿资金管理,防止形成债务风险,对确因国家政策调整、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补偿,造成无力偿还的有偿资金,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延期和呆账核销。
(七)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支出管理和项目成本核算,严格控制成本开支范围,认真做好项目竣工决算,及时办理项目资产移交,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五、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监督和检查
(一)严格执行各项财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审批、使用,管钱、管账相分离的内部监督机制,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二)项目建设单位要定期向财政部门或农业综合开发部门报告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对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财政部门或农业综合开发部门可停拨项目资金或中止项目执行。
(三)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综合开发部门要定期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于每季度终了时向上级财政部门报送季度报表,年终时编报资金决算。对于报送虚假报表的财政部门和农业综合开发部门,一经发现,要给予通报批评,第二年不再给该地区按排新增资金。
(四)密切配合财政和审计等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的以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建立违纪违规责任追究制度,对截留、挪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等问题进行严肃查处,责令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没有及时整改的可停拨或缓拨当年项目资金。
(五)建立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使用公示制度。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必须将项目资金筹集、使用情况向项目区群众公布,接受民主监督。
六、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的其它要求
(一)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工作,配备得力人员,并保持资金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
(二)切实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人员的培训工作,大力提高财会人员的业务素质。
(三)不断改进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手段,大力推进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核算电算化,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
(四)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调查研究工作,增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的科学性、指导性和预见性。不断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办法,促进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进一步发展。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农业综合开发事业的发展需要,合理安排本级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
关于调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
2003-9-12 16:38:47 )
财政部
为了适应新阶段我国农业综合开发方针和工作重点,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第四次联席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3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比例作出调整,具体规定如下。
一、关于中央财政资金与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
根据农业综合开发的重点和各地财力的实际状况,对各地实行不同的配套比例。
(一)北京、天津、上海、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仍为1∶2;江苏、浙江、广东3省仍为1∶1.2。
(二)福建省为1∶1.05;山东省为1∶1.02;山西、重庆、海南省(市)为1∶0.85;河北、辽宁两省为1∶0.82;云南、陕西、甘肃省为1∶0.75;黑龙江、四川、安徽、湖北省为1∶0.72;吉林、河南、湖南、江西省为1∶0.7;内蒙古、贵州、青海、宁夏省(区)为1∶0.55;广西壮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为1∶0.52;西藏自治区为1∶0.35。
(三)地方财政配套比例降低后,主要减轻经济不发达地(市)、县的配套困难。地方财政分级配套比例省本级承担不低于70%,地(市)县承担30%以下。地(市)、县分级配套比例由各省(区、市)自定。其中属于国家级扶贫重点县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县,原则上可取消县级配套,由此减少的配套资金分别由省、地(市)两级财政负担,其中省级财政承担大头。
二、关于中央财政资金无偿、有偿投入比例
根据项目中公益性支出和非公益性支出的大小,调整各类项目的无偿资金、有偿资金比例。
(一)土地治理项目的无偿、有偿资金比例由85∶15调整为90∶10(含生态农业工程项目)。西藏自治区土地治理项目中央财政资金仍为100%无偿投入。
(二)多种经营项目的无偿、有偿资金比例由15∶85调整为20∶80。财政无偿资金主要用于先进科学技术的引进示范和推广、贷款贴息、前期工作费以及部分必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在此比例范围内,允许地方在项目间作必要调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高新科技示范项目、科技推广综合示范项目、农业现代化示范项目等3类示范项目的无偿、有偿比例暂维持现行比例不变,即高新科技示范项目、科技推广综合示范项目的无偿、有偿资金比例为80:20;农业现代化示范项目的无偿、有偿比例为65∶35。实行产权管理试点的项目,视具体情况可做适当调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关于中央财政资金用于土地治理、多种经营项目投入比例
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对部分地区的土地治理、多种经营项目投入比例作出调整,沿海经济发达地区适当加大多种经营项目比重,发展外向型、高效创汇农业。
(一)北京、天津、上海、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财政资金用于土地治理和多种经营项目比例由65∶35调整为50∶50。
(二)其他地区财政资金用于土地治理和多种经营项目的比例仍维持现行比例不变,即: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省为65∶35;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河南、湖北、湖南、安徽、江西、海南省、黑龙江农垦总局及海南农垦总局为70∶30;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云南、贵州、四川、重庆、广西、内蒙古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75∶25;西藏自治区财政资金100%用于土地治理项目。
(三)各地区土地治理和多种经营项目中央财政资金应严格按上述比例划分。超过规定比例控制在3%范围内的政策不再执行。
四、本规定从2003年度项目开始执行。部门项目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比照上述调整办法另行研究确定。
一、关于中央财政资金与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
根据农业综合开发的重点和各地财力的实际状况,对各地实行不同的配套比例。
(一)北京、天津、上海、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仍为1∶2;江苏、浙江、广东3省仍为1∶1.2。
(二)福建省为1∶1.05;山东省为1∶1.02;山西、重庆、海南省(市)为1∶0.85;河北、辽宁两省为1∶0.82;云南、陕西、甘肃省为1∶0.75;黑龙江、四川、安徽、湖北省为1∶0.72;吉林、河南、湖南、江西省为1∶0.7;内蒙古、贵州、青海、宁夏省(区)为1∶0.55;广西壮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为1∶0.52;西藏自治区为1∶0.35。
(三)地方财政配套比例降低后,主要减轻经济不发达地(市)、县的配套困难。地方财政分级配套比例省本级承担不低于70%,地(市)县承担30%以下。地(市)、县分级配套比例由各省(区、市)自定。其中属于国家级扶贫重点县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县,原则上可取消县级配套,由此减少的配套资金分别由省、地(市)两级财政负担,其中省级财政承担大头。
二、关于中央财政资金无偿、有偿投入比例
根据项目中公益性支出和非公益性支出的大小,调整各类项目的无偿资金、有偿资金比例。
(一)土地治理项目的无偿、有偿资金比例由85∶15调整为90∶10(含生态农业工程项目)。西藏自治区土地治理项目中央财政资金仍为100%无偿投入。
(二)多种经营项目的无偿、有偿资金比例由15∶85调整为20∶80。财政无偿资金主要用于先进科学技术的引进示范和推广、贷款贴息、前期工作费以及部分必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在此比例范围内,允许地方在项目间作必要调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高新科技示范项目、科技推广综合示范项目、农业现代化示范项目等3类示范项目的无偿、有偿比例暂维持现行比例不变,即高新科技示范项目、科技推广综合示范项目的无偿、有偿资金比例为80:20;农业现代化示范项目的无偿、有偿比例为65∶35。实行产权管理试点的项目,视具体情况可做适当调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关于中央财政资金用于土地治理、多种经营项目投入比例
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对部分地区的土地治理、多种经营项目投入比例作出调整,沿海经济发达地区适当加大多种经营项目比重,发展外向型、高效创汇农业。
(一)北京、天津、上海、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财政资金用于土地治理和多种经营项目比例由65∶35调整为50∶50。
(二)其他地区财政资金用于土地治理和多种经营项目的比例仍维持现行比例不变,即: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省为65∶35;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河南、湖北、湖南、安徽、江西、海南省、黑龙江农垦总局及海南农垦总局为70∶30;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云南、贵州、四川、重庆、广西、内蒙古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75∶25;西藏自治区财政资金100%用于土地治理项目。
(三)各地区土地治理和多种经营项目中央财政资金应严格按上述比例划分。超过规定比例控制在3%范围内的政策不再执行。
四、本规定从2003年度项目开始执行。部门项目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比照上述调整办法另行研究确定。
关于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的通知
( 2003-9-12 16:37:52
财 政 部 文 件
财发字[1998]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使农业综合开发系统的事业费有一个正常的资金渠道,经研究决定,自1999年起,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本级农业综合开发 事业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
一、自1999年起,在一般预算支出科目“农业综合开发支出”类级科目下,增设“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款级科目,反映中央和地方农业综合开发系统的事业费。该款级科目下设4个项级科目:第1项“项目管理费”,反映农业综合开发系统及委托专业技术部门评估和验收项目的费用;第2项“干部训练费”,反映农业综合开发系统干部的专业培训费;第3项“补助农口有关部门业务费”,反映补助参与农业综合开发的农口有关部门的业务经费;第4项“其他事业费”,反映农业综合开发系统的会议费、宣传经费、资料印刷费、设备购置及维修费、必要的接待费以及长期借调人员的办公经费等。
二、各级财政预算要根据当地农业综合开发事业发展的需要,合理安排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支出。各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每年应按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编制年度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预算,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定。
三、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要加强农业综合开发事业 费的管理,严格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要把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投资和事业费严格区别开来,不得将项目投资挪作事业费。
四、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以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办法》([94]财农综字第2号)第六条关于“地方各级”农业综合开发 办公室按本级财政配套资金1%提取业务活动经费的规定相应取消。
为使农业综合开发系统的事业费有一个正常的资金渠道,经研究决定,自1999年起,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本级农业综合开发 事业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
一、自1999年起,在一般预算支出科目“农业综合开发支出”类级科目下,增设“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款级科目,反映中央和地方农业综合开发系统的事业费。该款级科目下设4个项级科目:第1项“项目管理费”,反映农业综合开发系统及委托专业技术部门评估和验收项目的费用;第2项“干部训练费”,反映农业综合开发系统干部的专业培训费;第3项“补助农口有关部门业务费”,反映补助参与农业综合开发的农口有关部门的业务经费;第4项“其他事业费”,反映农业综合开发系统的会议费、宣传经费、资料印刷费、设备购置及维修费、必要的接待费以及长期借调人员的办公经费等。
二、各级财政预算要根据当地农业综合开发事业发展的需要,合理安排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支出。各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每年应按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编制年度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预算,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定。
三、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要加强农业综合开发事业 费的管理,严格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要把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投资和事业费严格区别开来,不得将项目投资挪作事业费。
四、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以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办法》([94]财农综字第2号)第六条关于“地方各级”农业综合开发 办公室按本级财政配套资金1%提取业务活动经费的规定相应取消。
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使用管理若干规定
2003-9-12 16:17:43 )
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使用管理若干规定 [2001年9月18日]
为了规范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综合开发事业的稳步发展,根据《关于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的通知》(财发字[1998]36号)的有关精神,现对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使用管理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是财政用于支持农业综合开发业务活动的专项经费。
二、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的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列入“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科目的专项经费。
三、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当地农业综合开发任务的大小和事业发展的需要,合理安排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各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应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勤俭办事、专款专用”的原则,合理使用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以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
四、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的使用范围:
1、项目评估费:用于组织或委托评估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差旅费、专家咨询费、技术鉴定费、专家评审费等支出。
2、项目检查验收费:用于组织或委托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组织实施中和竣工验收时执行情况检查的差旅费、专家咨询费、质量鉴定费等支出。
3、培训费: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系统的管理干部和技术人员培训所需场地租用费、学员的食宿费补贴,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印制证书、制作音像制品的费用,教员讲课费等支出。
4、专项研究费:用于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开展专项研究的差旅费、资料印刷费、研讨费、专家论证费等支出。
5、宣传费:用于开展农业综合开发宣传报道的报刊杂志、广播、电视新闻和成果展览的采访费、制作费、排版费、印刷费、纸张费、材料费等支出。
6、会议费:用于组织召开各类农业综合开发会议的支出。
7、设备购置及维修费:用于开展农业综合开发业务的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档案设备以及机动车辆的更新、维修、办公用房维修、租金和图书资料的购置等支出。
8、业务招待费:用于为开展农业综合开发业务活动在接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等支出。
9、联合办公人员公务费:用于与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联合办公的其他专业部门人员差旅费、邮电费、大宗资料印刷费、办公用品购置费、劳保清洁用品购置费、文体活动费及临时聘用人员的工资等支出。
10、其他:通过法律程序回收到期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及其相关的费用支出等。
五、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有事业编制的,其事业编制人员的公务费、人员经费和社会保障费可从事业费中列支。
六、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的管理和监督
1、各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要按照《预算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及时编制下一年度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
2、经审核批准后,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提高预算执行质量。
3、各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要加强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的管理和核算,严格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规定,以及预算管理的要求。合理确定支出标准,认真执行预算;要严格区分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和项目资金,不得将项目投资挪作事业费。
4、各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要认真编报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决算,并于年度终了,按规定时间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5、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审计部门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6、对违反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使用规定,造成资金损失和浪费的,要按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及责任人的责任。
七、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十五”规划的基本思路
( 2003-9-12 16:14:16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十五”规划的基本思路 [2001年9月18日]
“十五”时期,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一个十分重要和关键时期。“十五”规划是我国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跨入新世纪后的第一个中长期规划。农业综合开发是国家支持和保护农业发展的战略性措施,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根据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精神,认真编制农业综合开发“十五”规划,是做好今后五年至十年农业综合开发的一项基础工作。编制农业综合开发“十五”规划必须站在国民经济发展的全局去考虑,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提出今后五年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基本思路、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
一、“九五”农业综合开发的简要回顾
“九五”期间,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以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为重点,以提高粮棉油等主要农产品综合生产能力,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在大力发展粮食生产的同时,因地制宜发展多种经营,取得了良好的效益。为了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累计投入农业综合开发资金769亿元,其中:中央财政投入215亿元,地方财政配套投入200亿元,银行贷款投入88亿元,利用世界银行贷款折合人民币14亿元,自筹资金及其他资金252亿元。这些投入改善了农业生产的基本条件,增强了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据统计,累计改造中低产田1.48亿亩,开垦宜农荒地946万亩,完成草场建设和造林4314万亩,专项生态项目建设7922万亩,种植经济林、蔬菜等860万亩,水产养殖632万亩,实现新增粮食生产能力279亿公斤,棉花5亿公斤,油料13亿公斤,肉类21亿公斤,项目
区农民人均新增纯收入1100多元。为我国实现粮食和其它主要农产品由长期供不应求转变为总量基本平衡、推动我国农业发展、保持农村社会稳定、支持国民经济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
二、“十五”农业综合开发面临的形势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短缺经济时代已经结束,买方市场初步形成,整个国民经济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农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肩负着为国家提供粮食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双重使命,在国民经济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90年代以来,随着整个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其主要标志:一是农产晶的供求
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农产品由长期全面短缺变为总量基本平衡;二是农业发展由受资源约束转为受资源和市场双重约束;三是农业由解决温饱的需要转向适应进入小康的更高要求;四是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与整个国民经济乃至世界经济发展变化的关系更加密切。农业结构调整成为当前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任务。
农业结构调整为农业综合开发上水平上台阶提供了机遇。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农产品需求的质量和档次也越来越高,这就要求农业综合开发必须满足市场的需要,积极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强经济发展后劲,真正做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财政实力增强;“十五”时期,我国经济发展的基本思路仍要立足于扩大国内需求,继续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大幅度增加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通过对大江大河的治理、大型水利工程建设、治理生态环境和农村电网建设等,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为我国农业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同时,也为农业综合开发创造条件;中国加入WTO以后,国际农产品市场的竞争将更加激烈,传统的国内农业生产保护政策及发展战略将受到严重的冲击,农业综合开发作为国家保护农业的一项重要措施,是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绿箱政策要求的,也是我国保护农业的一项长期政策,更加受到各级政府和人民群众的高度重视,推动农业综合开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尽管“十五”时期的农业综合开发工作面临着难得的机遇,但也存在着农业基础设施脆弱、人口逐年增加、耕地不断减少的矛盾。近几年,我国每年人口净增加1100万,而耕地每年净减少约600万亩,这就要求加大改造中低产田力度,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广泛应用先进实用的农业科学技术,提高农产品产量,满足人口日益增长的需要;生态环境的恶化和自然灾害的频繁增加,如水土流失造成河道淤积、洪水泛滥、土地沙化等,威胁着人民的
生存,将会给农业综合开发增加新的任务,这就要求农业综合开发不仅要搞好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而且还要为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作出贡献;未来几年,根据气候变化规律和水资源的分布状况,水资源贫乏和时空上分布不均,将是制约我国农业发展的重要因素,而发展节水农业成为我国农业发展的重要措施,也将成为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这些年来,农业综合开发主要是选择水资源条件好的平原地区开发。待开发的大部分是难度大、水资源条件差的地区,这就为农业综合开发增加了困难,提出了新的课题;农业综合开发面临着建设标准要提高,开发领域要扩大,开发难度要加大,资金投入要增加的形势。而“十五”时期,中央财政困难,地方财力紧张。农民增产不增收,将会严重影响农业综合开发所需要的资金投入,制约着农业综合开发向纵深方向发展。
三、“十五”农业综合开发的基本思路和主要任务
“十五”时期,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业的方针和政策,适应农业发展新阶段的要求,围绕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继续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大对西部地区的投入力度,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大力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业,促进农民收人稳定增长。
(一)基本思路
农业综合开发作为政府支持、保护农业发展的一项长期战略性政策措施,“十五”时期要转变指导思想,适应新阶段的发展要求,其基本思路要具有前瞻性,要符合农业、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整个国民经济结构调整的要求,符合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增强我国农业国际竞争力的要求。要把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与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效益结合起来;要把解决目前农产品卖难与解决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问题结合起来;要与实施农业科技革命、实现农业现代化结合起来;要与发挥不同地区的区域优势和农业资源的比较优势结合起
来,以提高开发的水平和效益。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要重视和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对西部农业综合开发的力度,把投资重点向西部倾斜。因此,编制农业综合开发“十五”规划时,必须考虑区域政策在农业综合开发中发挥引导作用,支持粮食主产区发挥粮食生产优势,支持沿海地区发展高效农业和创汇农业,支持西部地区改善生态环境,发展节水灌溉,建设生态农业。
根据“十五”时期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农业综合开发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走以内涵开发为主的道路,提高现有农田的产出效益;二是坚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与农业生态环境建设有机结合,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三是坚持统一规划,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做到开发一片、见效一片;四是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高
效益。围绕农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业;五是坚持利用现代科技促进农业综合开发向纵深方向发展,提高农业综合开发的科技贡献率;六是坚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大龙头项目的扶持力度,充分发挥辐射带动作用,切实增加农民收人;七是坚持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扶持为辅,积极吸引外资和社会资金,形成多元化投入的良性循环机制。
(二)主要任务
“十五”时期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业的方针和政策,适应农业发展新阶段的要求,在指导思想上实现两个转变,即由过去的以改造中低产田和开垦宜农荒地相结合,转到以改造中低产田为主,停止开垦荒地,把农业综合开发与保护生态环境有机结合起来;由以往以增加农产品产量为主,转到积极调整结构,依靠科技进步,努力发展优质高产
高效农业上来。农业综合开发要坚持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重点建设大型优质高产粮食生产基地,优质饲料作物生产基地,发展节水灌溉,建设生态农业。
根据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我国水土资源条件及财力的可能,“十五”时期,农业综合开发的基本目标是:
1.改造中低产田1.82亿亩,发展节水灌溉1亿亩(占改造总面积的55%),新增优质农产品生产能力1000亿公斤,新增产值540亿元;
2.完成生态项目建设(含农田防护林及草场建设)1.1亿亩,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区林木覆盖率,一般达到10%以上,风沙地带达到15%以上,专项生态工程项目区林草覆盖率达到95%以上;
3.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内,积极发展多种经营,扶持加工及服务项目约2800个,营造适宜经济林560万亩,种植蔬菜250万亩,畜禽养殖总量2.5亿只、出栏总量2亿只(以羊单位计),建设一批各具特色的花卉基地,实现项目区农民人均纯收人每年增加150元;
4。加强优良品种培育和先进技术的引进与应用,推进科技进步,建设高新科技示范项目130个、农业科技推广综合示范项目170个,在不同类型地区建设100个农业现代化示范项目,使项目区内的科技投入比重达到10%,农业科技贡献率达到55%。
(三)区域布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经济发展战略,全国共划分为东部沿海发达地区、中部粮食主产区、西部生态环境脆弱区三大区域。我国农业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以后,要及时调整农业生产布局,依靠科技进步,发挥区域比较优势。在粮食主产区,要发挥粮食生产优势,加大中低产田改造力度,发展节水农业,保护生态环境和基本农田,要稳定粮食生产面积,提高
单产,优化品质,稳定提高粮食生产水平。积极发展多种经营,着力培育具有科技创新能力和农产品深加工的龙头,逐步形成“基地+农户+公司+市场”的农业综合开发模式,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项目区农业产业化经营,转变农业综合开发的经济增长方式,努力增加农民收入;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郊区,要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步伐,搞好
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和高新科技示范区建设,合理调整粮食和经济作物的种植比例,发展高效农业和创汇农业;在西部生态脆弱区,加大农业综合开发的力度,发展节水灌溉和旱作农业,通过农业综合开发保证农民的口粮田,促进西部地区退耕还林、还草、还湖,改善生态环境。
四、“十五”农业综合开发的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
(一)投资规模
“十五”时期,考虑到改造中低产田难度逐步加大,适应农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发展节水农业,建设高标准农田,参考“九五”实际以及物价上涨等因素,确定了2001年改造中低产田每亩投资标准为300元,以后每年增加50元;建设“两高一优”基地每亩投资标准105元;农田防护林及草场建设每亩投资158元,以后每年递增10%。据此测算,“十五”时期,土地治理项目(含改造中低产田、建设“两高一优”基地、农田防护林及草原建设)需投资1000亿元,多种经营项目需投资440亿元;科技投入需160亿元;部门项目按“九五”期末年投资额每年递增8%计算,需投资80亿元。“十五”时期,农业综合开发的土地治理项目、多种经营项目、科技投入、部门项目共需投资1680亿元。
(二)投资来源
根据现行农业综合开发投资政策,中央财政、地方财政、银行贷款(含其它资金入集体和农民自筹(不含农民投入劳动力折资),原则上按1:1:1:0.5的比例配套投人。这样,“十五”期间农业综合开发所需总投资1680亿元,其中:中央财政需480亿元,地方财政配套资金需480亿元,银行贷款需480亿 元,集体和农民自筹240亿元。
“十五”时期,中央财政资金来源分为三部分:中央预算安排资金395亿元,年均递增
18%,利用回收的有偿资金安排60亿元;利用外资折合人民币25亿元,其中:2001年、2002年加强灌溉农业二期项目利用世行贷款折合人民币每年5亿元,2003年至2005年需争取利用世行或亚行贷款折合人民币每年5亿元。
五、“十五”农业综合开发的政策措施
为确保“十五”时期农业综合开发任务的完成,必须落实相应的政策措施。
(一)继续加大对农业综合开发的资金投入,确保开发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要进一步完善“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滚动开发”的投入机制,广辟资金来源渠道,保证农业综合开发的需要。首先,要保证中央财政对农业综合开发投入逐年增加,其增长幅度要高于中央财政经常性收人增长幅度,并在预算中优先安排;其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
中央的要求调整支出结构,足额及时落实配套资金;第三,要积极引导农民投资投劳,进一步发挥农民投入主体的作用;同时,要采取财政贴息等积极有效的措施,协调和落实银行贷款,采取股份制、合资经营等方式,广泛吸引各类社会资金,积极争取利用外资,保证农业综合开发投入的不断增加。
(二)适时调整投人政策,发挥区域比较优势。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实施西部大开发、减轻农民负担等政策,适当调整财政资金用于土地治理与多种经营项目的比例,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配套比例,中央财政资金无偿有偿投入比例。
(三)积极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技术,提高农业综合开发的科技贡献率。科技决定着未来农产品市场的份额和农业发展的前景,决定着农民收入的增加和减少,决定着农业、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质量和效果。面对世界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突飞猛进的形势,我国农业必须走用现代科技推动农业发展的道路。“九五”期末,我国整个农业发展中的科技贡献率是45—48%,同发达国家农业发展中60%一80%的科技贡献率水平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中的农业科技贡献率是50%,“十五”时期,农业综合开发要继续增加对科技方面的投人,积极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高新技术,不断提高农业综合开发的科技贡献率。
(四)逐步扩大开发范围和领域,引导农业综合开发向纵深方向发展。由于农业综合开发坚持先易后难的原则,已经开发项目基本上是水土资源条件较好的平原地区。为了加强农业生态环境建设,完成丘陵山区人均半亩以上高标准基本农田的任务,必须逐步扩大开发范
围和领域。要逐步向生态脆弱地区、水土资源条件较差的地区和丘陵山区进行开发。在多种经营项目的扶持上,要注意扶持产地批发市场和为农民提供科技信息、销售等服务的龙头项目,以带动项目区农民走向市场。
(五)完善和创新管理机制,依法进行科学管理,进一步提高农业综合开发的管理水平。“十五”时期,要进一步完善农业综合开发的科学管理机制,不断加强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逐步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资金报账制等现代管理方式,建立监测评价
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依法明确项目的投入主体、产权主体和管护主体。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快立法步伐。在创新机制上,要适应市场机制的要求,农业综合开发的管理方式逐步由直接管理向间 接管理转变,充分调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积极性,发挥农民投入主体的作用,建立以农民投人为主体的新机制,妥善
解决配套资金难落实和资金管理违纪违规问题,努力探索项目建设有效益、项目竣工有人管的良性循环机制。要充分发挥专家和社会中介组织的服务与监督作用,逐步转变政府职能,建立科学规范的决策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提高农业综合开发的管理水平。
“十五”时期,农业综合开发的任务艰巨而繁重,这就要求必须加强党的领导和干部队伍建设,努力培养适合农业综合开发工作需要的各类专门人才,提高干部的素质,做到勤政廉洁。切实加强领导,健全各级农发部门的职能,理顺与有关部门的工作关系,积极支持农业综合开发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发部门要参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十五”规划,结合本地区的特点和实际情况,抓紧制定本地区的“十五”规划,以保证全国农业综合开发“十五”规划的贯彻落实。
关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若干意见
( 2003-9-12 16:13:03
———财政部二00二年二月七日
农业综合开发是国家支持农业发展的重要手段,是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有效措施,是支持我国农业参与国际竞争、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途径。为了总结农业综合开发经验,适应新阶段农业发展需要,进一步提高农业综合开发水平,现就农业综合开发提出了以下意见。
一、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适应新阶段农业发展的要求,以农业主产区为重点,着力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着力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增加农民收入。
(二)农业综合开发的目标任务。坚持以改造中低产田为重点,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建设优质、高产、稳产、节水、高效农田,增强农业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提高我国基本农田的生产能力,特别是主产区粮食生产能力;以市场为导向,发挥农业区域比较优势,积极培育农村支柱产业,发展产业化经营,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和农业抗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实行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加强农田林网建设,推进退耕还林,加大生态工程和生态项目支持力度,治理水土流失,有效地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积极推动农业科技革命,加强农民技术培训,加大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推广力度,促进农业信息化和农业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项目区农业现代化进程,提高农业国际竞争力。
二、农业综合开发扶持范围和建设内容
(一)农业综合开发的扶持范围。一是土地资源开发治理项目,包括中低产田改造、草场改良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发展节水农业、生态农业,建设优质粮食基地、优质饲料作物基地等;二是多种经营项目,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储运、保鲜、加工和批发市场建设等;三是示范项目,包括高新科技示范、科技推广综合示范、农业现代化示范等。
(二)农业综合开发的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小型水库、拦河坝、排灌站、机电井、灌排渠系(5个流量以下)、改良土壤、机耕路、农牧机械、草场围栏、畜禽棚舍、水产养殖池与设备、农田防护林、完善农业支持服务体系、农产品加工生产厂房与设备、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等。
三、农业综合开发应遵循的原则
(一)突出重点。以农业主产区,特别是粮食主产区为开发重点。
(二)择优立项。把农业资源条件优越、开发潜力大、农民群众自愿开发、资金配套能力强的地方或项目,优先纳入农业综合开发的扶持范围。
(三)综合开发。因地制宜,实行农林牧副渔综合开发,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
(四)统筹规划。开发区和项目应经过科学评估和论证,精心设计和实施。
(五)连片开发。土地开发应遵循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流域或灌区统一规划,集中投入,连片开发治理,努力提高土地产出率和水资源利用率。重点搞好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中低产田改造,并对改造过的耕地依法进行保护。
(六)产业化经营。发展多种经营应充分发挥区域资源优势和比较优势,培育支柱产业和主导产品,重点扶持产业化“龙头”项目,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
(七)科技与体制创新。依靠农业科技进步,推进农业综合开发机制创新。
(八)开发与保护结合。农业资源开发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
四、农业综合开发的投入机制
农民群众是农业综合开发的直接受益者。要坚持和完善“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滚动开发”的农业综合开发投入机制。除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外,地方各级财政要相应落实配套资金,农民筹资投劳要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对部分财政资金实行有偿投入,按照“谁受益,谁还款”的原则落实还款责任,确保及时足额偿还。回收的财政有偿资金继续用于农业综合开发。
五、农业综合开发的投入政策
(一)各级财政要逐步加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投入。“十五”及今后一段时期内,用于农业综合开发投入的财政资金增长幅度应高于“九五”水平。
(二)采取综合因素法分配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对农业综合开发潜力大、开发效果好的地方,相应增加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投入。
(三)明确中央财政资金与地方财政资金的投入比例。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财力状况好的地区多配套,财力困难的地区少配套。省级财政承担的配套资金不低于全部配套资金的70%。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不落实的,要适当调减下一年度的中央财政资金投入。
(四)保证农业综合开发的投入重点。原则上财政资金的70%用于土地治理项目,30%用于多种经营项目。根据各项目区不同的资源状况,可适当调整投入比例。
(五)加大科技投入力度。逐步将财政资金中科技投入比例提高到10%。
(六)合理确定财政资金无偿与有偿投入比例,以及财政有偿资金还款期限。原则上投入公益性的财政资金实行无偿使用,投入非公益性的财政资金实行有偿使用。切实加强财政有偿资金管理工作,防止形成债务风险。
(七)多层次、多渠道筹集开发资金。通过安排贷款贴息资金。引导银行增加农业综合开发贷款投入。积极探索开放性开发、经营性开发和股份制开发方式,广泛吸引各类社会投资和外资,加大农业综合开发投入力度。
六、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
(一)实行项目和资金管理有机结合。以资金投入确定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
(二)项目实行统一组织,分级管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应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由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或授权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处机构)组织评估、审定和审批。
(三)完善项目监督管理制度。强化项目前期科学立项、中期监督检查、后期项目验收和监测评价。全面推进专家评审制、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
(四)加强项目的运行与管理。对已建成的项目,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要负责明晰产权归属,落实管护主体,建立必要的运行管理制度,保证项目正常运转。
(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和监督制度。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全面推行财政无偿资金县级报帐制、财政有偿资金委托银行放款制和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制。加强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严禁挤占挪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对违反规定的,要予以纠正并严肃查处。
(六)提高项目和资金管理水平。建立健全权责结合的管理责任制和奖优罚劣办法,不断提高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水平。
七、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组织领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领导,把这项工作放在整个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重要位置。加强和充实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要制定规划,做好综合协调,引导择优选项,指导和管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各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创造性地做好新阶段农业综合开发工作。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办法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此意见已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农业综合开发是国家支持农业发展的重要手段,是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有效措施,是支持我国农业参与国际竞争、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途径。为了总结农业综合开发经验,适应新阶段农业发展需要,进一步提高农业综合开发水平,现就农业综合开发提出了以下意见。
一、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适应新阶段农业发展的要求,以农业主产区为重点,着力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着力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增加农民收入。
(二)农业综合开发的目标任务。坚持以改造中低产田为重点,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建设优质、高产、稳产、节水、高效农田,增强农业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提高我国基本农田的生产能力,特别是主产区粮食生产能力;以市场为导向,发挥农业区域比较优势,积极培育农村支柱产业,发展产业化经营,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和农业抗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实行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加强农田林网建设,推进退耕还林,加大生态工程和生态项目支持力度,治理水土流失,有效地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积极推动农业科技革命,加强农民技术培训,加大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推广力度,促进农业信息化和农业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项目区农业现代化进程,提高农业国际竞争力。
二、农业综合开发扶持范围和建设内容
(一)农业综合开发的扶持范围。一是土地资源开发治理项目,包括中低产田改造、草场改良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发展节水农业、生态农业,建设优质粮食基地、优质饲料作物基地等;二是多种经营项目,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储运、保鲜、加工和批发市场建设等;三是示范项目,包括高新科技示范、科技推广综合示范、农业现代化示范等。
(二)农业综合开发的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小型水库、拦河坝、排灌站、机电井、灌排渠系(5个流量以下)、改良土壤、机耕路、农牧机械、草场围栏、畜禽棚舍、水产养殖池与设备、农田防护林、完善农业支持服务体系、农产品加工生产厂房与设备、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等。
三、农业综合开发应遵循的原则
(一)突出重点。以农业主产区,特别是粮食主产区为开发重点。
(二)择优立项。把农业资源条件优越、开发潜力大、农民群众自愿开发、资金配套能力强的地方或项目,优先纳入农业综合开发的扶持范围。
(三)综合开发。因地制宜,实行农林牧副渔综合开发,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
(四)统筹规划。开发区和项目应经过科学评估和论证,精心设计和实施。
(五)连片开发。土地开发应遵循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流域或灌区统一规划,集中投入,连片开发治理,努力提高土地产出率和水资源利用率。重点搞好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中低产田改造,并对改造过的耕地依法进行保护。
(六)产业化经营。发展多种经营应充分发挥区域资源优势和比较优势,培育支柱产业和主导产品,重点扶持产业化“龙头”项目,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
(七)科技与体制创新。依靠农业科技进步,推进农业综合开发机制创新。
(八)开发与保护结合。农业资源开发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
四、农业综合开发的投入机制
农民群众是农业综合开发的直接受益者。要坚持和完善“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滚动开发”的农业综合开发投入机制。除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外,地方各级财政要相应落实配套资金,农民筹资投劳要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对部分财政资金实行有偿投入,按照“谁受益,谁还款”的原则落实还款责任,确保及时足额偿还。回收的财政有偿资金继续用于农业综合开发。
五、农业综合开发的投入政策
(一)各级财政要逐步加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投入。“十五”及今后一段时期内,用于农业综合开发投入的财政资金增长幅度应高于“九五”水平。
(二)采取综合因素法分配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对农业综合开发潜力大、开发效果好的地方,相应增加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投入。
(三)明确中央财政资金与地方财政资金的投入比例。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财力状况好的地区多配套,财力困难的地区少配套。省级财政承担的配套资金不低于全部配套资金的70%。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不落实的,要适当调减下一年度的中央财政资金投入。
(四)保证农业综合开发的投入重点。原则上财政资金的70%用于土地治理项目,30%用于多种经营项目。根据各项目区不同的资源状况,可适当调整投入比例。
(五)加大科技投入力度。逐步将财政资金中科技投入比例提高到10%。
(六)合理确定财政资金无偿与有偿投入比例,以及财政有偿资金还款期限。原则上投入公益性的财政资金实行无偿使用,投入非公益性的财政资金实行有偿使用。切实加强财政有偿资金管理工作,防止形成债务风险。
(七)多层次、多渠道筹集开发资金。通过安排贷款贴息资金。引导银行增加农业综合开发贷款投入。积极探索开放性开发、经营性开发和股份制开发方式,广泛吸引各类社会投资和外资,加大农业综合开发投入力度。
六、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
(一)实行项目和资金管理有机结合。以资金投入确定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
(二)项目实行统一组织,分级管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应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由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或授权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处机构)组织评估、审定和审批。
(三)完善项目监督管理制度。强化项目前期科学立项、中期监督检查、后期项目验收和监测评价。全面推进专家评审制、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
(四)加强项目的运行与管理。对已建成的项目,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要负责明晰产权归属,落实管护主体,建立必要的运行管理制度,保证项目正常运转。
(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和监督制度。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全面推行财政无偿资金县级报帐制、财政有偿资金委托银行放款制和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制。加强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严禁挤占挪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对违反规定的,要予以纠正并严肃查处。
(六)提高项目和资金管理水平。建立健全权责结合的管理责任制和奖优罚劣办法,不断提高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水平。
七、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组织领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领导,把这项工作放在整个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重要位置。加强和充实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要制定规划,做好综合协调,引导择优选项,指导和管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各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创造性地做好新阶段农业综合开发工作。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办法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此意见已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2002-12-23 16:42:00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做到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是政府支持。保护农业发展,改善农业资源利用状况,优化农业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农业持续稳定发展的战略性政策措施。凡属国家确立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均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以改造中低产田,改善农业基本生产条件为重点,不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同时,依靠科技进步,优化品种结构,提高农产品质量,大力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促进农业实现产业化经营,切实增加农民收入,并有选择地建设现代化农业示范区和科技示范区,推动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分为三类:一类为土地治理项目,包括中低产田改造。宜农荒地开垦、生态工程建设。草场改良筹;一类为多种经营项目.包括种植业(粮棉油等主要农产品生产以外的)。养殖业。农副产品劫加工等;一类为农业高新科技示范项目,包括生物。信息、材料等方面的高技术和先进适用的新技术。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超序分为前期准备。申报审批。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和运行管护五个阶段。。
第大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坚持统筹规划.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兼顾一般;规模开发,注重效益的原则。按照项目管理程序,自下而上申请,自上而下审定,并坚持立预条件,择优选走项目。
第六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配套投人、民办公助,滚动开发”的投入机制。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自筹资金、引进外资以及经过法定手续筹集的其他资金。
第八条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安排,遵循效益优先,兼顾公平;集中投人,不留缺口;奖优罚劣,激励竞争的原贝引以资金投人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
第九条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由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组织协调,各省(区。市)和中央农口部门农发办(以下统称省级农发办)组织实施。
第二章 立项条件
第十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建设坚持农林牧副渔综合开发,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工程。生物和农艺措施综合配套,实现经济。社会。生态三个效益的统一。堕持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与保护生态环境相结合,控制宜农荒地开垦,加大生态环境建设和水士流失冶理力度,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要重视先进科学技术的示范。推广和应用,突出抓好节水农业技术的示范推广。并探索发展旱作农业的新路子。
第+一条纳入农业综合开发扶持范围的项目,必须符合农业综合开发的立项条件;投入和产出比较效益高=有资金配套能力和还款保证;当地干部和群众有较高的开发积极性。
第+二条土地治理项目要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有明确的区域范围,按流域或槽区统一规划;项目区水源有保证,防洪有保障,一排水有出路,灌排骨干工程基本具备:开发治理的地块集中连片,具有较大的增产潜力:官农荒地的开垦履行法定手续。按照规模开发的要求,单个项目年度连片治理面积,平原地区需在万亩以上。丘陵山区不小于1000亩。
第+三条多种经营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本地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整体规划;以种植。养殖业为主,兼顾农副产品劫加工等;具有资源和技术优势,产品销售有保障;能够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优化;项目辐射面广,能够带动农民显著增收;项目安排一般限于农业综合开发区。按照规模经营的要求,甲个项目的年度中央财政资金投入不得少于50万元=以省(区。市)为单位,每年原则安排3096的中央财政资金,用于200万元以上的重点多种经营项目。
第十四条农业高新科技示范项目应符合国家农业科学技术政策的要求:以利用生物技术繁育动植物良种和节水灌溉为示范重点:每个项目至少要有两顷高新技术。并与其他农业常规技术相配套:具有不同区域特点和示范。推广价值了有省部级以上科研教学单位作为项目的技术依托单位,有合理的专业技术力量配备,有省部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高新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按照规模化示范的要求,粮棉油等种植业示范项目建设规模不得少于l万南,辐射带动面积不得少于2万田。农业现代化示范区除具备上述立项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要求,当地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技术力量;示范项目比较全面:对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建设有内在要求和积极性。
第三章 资金筹集和使用
第十五条坚持以国家投人为导向,农民投入为全体,多层次。多渠道筹集开发资金。中央财政要根据财力可能逐年增加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原则上按与中央财政资金1:1的比例配套投人(具体比例另行规定)。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应列人本级财政预算,保证及时到位。农业综合开发贷款要逐年有所增长。农村集体。农民群众自筹资金(包括现金和实物折资)和投劳折资至少应分别达到中央财政资金投入的5096。要采取多种形式,引导农民增加对农业综合开发的投入。
第十六条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投向。以省(区。市)为单位,要分别将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农村集体和农民自筹资金的70%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项目,扣%以下用于多种经营项目。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的使用投放要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紧密结合,-般应用在农业综合开发区内的开发项目上,并将其中一部分用于确有经济效益的土地治理项目。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使用范围
(一〕土地治理项目
1.新建。改建和加固总库容在1000万对(含)以下水源工程所需材料。设备及技工。机械施工费用;新建。续建。改造总瓷机在5000kW (含)以下机电排灌站及其配套的35kV(含)以下输变电设备;新打、修复机电井及配套的机。泵和10kV (含)以下的输变申设备2支渠以下邦灌渠道(5对店以下)开挖。疏浚的机械施工费用及配套建筑物;发展节水灌溉所需的建材、管材及瞬滴灌设备。
2.引进繁育优良品种所需设施建设及配套设备;稚广优良品种和先进实用农业科学技术,包括技术培训。典型示范。购置小型仪器设备等;购置农业机械及配套农机具;修建田间机耕路。乎整土地及改良土壤的机械施工费用。
3.营遣农田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士保持杯所需苗木,建设苗圃。改良草场所需种子和基础设施。
4.贷款贴息,按不超过项目建设期内应付利息的50%贴补。
(二)多种经营项目
1.经济林等基地的购苗。引水设施和机械施工费用:大挪蔬菜基地的支架。薄膜。取暖及灌溉设施。
2.畜禽养殖场购种畜禽。士建及必需的生产设施,水产养殖购种苗及必需的基础设施。
3.农副产品加工及服务项目的土建。设备及必要的管理设施。
4.科技含量较高项目的技术引进。推广费用。
(三)农业高新科技尔范项口
除上述使用范围外,重点用于高新科技成果的引进(不包括购买专利)、试验(中试)。示范,以及科技含量高的大棚和温室建设,必要的培0」;场所及科技人员临时住房的租金补助费。
(四)前朗工作费以省(区、市)为单位,按财政投资额的2%提取,用于项目正式立项之前进行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评估论证所必需的费m。1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要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各级农发办和财政部门要严格财务会计管理,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农业综合开发财务制度,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九条中央财政资金采取无偿和有偿相结合的方式投入,具体比例另行规定。地方财政资金是否实行部分有偿投人及有偿投入所占比重,由地方参照中央财政有偿资金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报国家农发办备案。
第二+条财政无偿资金通过财政部门逐级拨付。有偿资金通过财政部门逐级承借,统借统还。有偿资金借给用款单位时,须由经正式批准的金融机构以委托贷款的方式发放。要根据已批准项目计划和工程建设进度及时拨借资金,并逐朱推行报账制。
第二+一条按照``谁受益、谁还款’’的原则,要把有偿资金的偿还责任落实到债务人,确保有偿资金按期足额收回。回收的有偿资金与预算资金统筹安排,继续用于农业综合开发。
第二+二条各级农发办和财政部门要与审计部门密切配合,对资金拨借。使用和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和审计。对查出的违规。违纪问题,要及时纠正,严肃处理。要把配套资金落实。资金使用和有偿资金偿还情况,作为追加或调臧投资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前期准备
第二+三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前期准备是指项目列人投资计划煎的准备工作,包括制定开发规划和建立项目库。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论证等。轭期准备工作应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第二+四条制定规划和建立项目库。各级农业综合开发部门要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及农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农业综合开发总体规划,以及阶段性开发方案。在此基础上,建立土地治理、多种经营。农业高新科技示范项目库(存人项目的主要内容应达到项目建议书的要求).待投资可能时,冉认中择优选项。
第二+五条“提出项目建议书。其主要内容包括。
(-)土地治理项目:开发的必要性及条件,建设范围、规模及主要治理措施;投资估算及来源,效益预测。
(二)多种经营项目:资源条件;产品市场分析:建设单位资产负债情况;拟建规模:投资估算及来源:效益预测及还款能力。
(三)农业高新科技示范项目:示范意义:建设地点、规模及主要示范技术;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投资估算及来源;效益预测。项目建议书经省级农发办审查合格后,即可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土地治理项目:开发的必要性及条件,建设范围、规模及主要治理措施;投资估算及来源,效益预测。
(二)多种经营项目:资源条件;产品市场分析:建设单位资产负债情况;拟建规模:投资估算及来源:效益预测及还款能力。
(三)农业高新科技示范项目:示范意义:建设地点、规模及主要示范技术;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投资估算及来源;效益预测。项目建议书经省级农发办审查合格后,即可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六条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土地治理项目:项目背景,包括自然、社会、经济等现状;水士资源评价;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治理范围。地点,规模;工程量及主要工程。农艺措施;项目区现状及工程平面布置图;投资概算及筹资方案;综合效益评价;组织实施和运行管护。
(=)多种经营项目:项目背景;资源条件和利用程度;建设单位资产负渍情况;建设地(te) in。期限和方案;主要建设内容及d口工项目工艺流程图:投资概算和筹资方案;主导产品的销售预测和利税预测,环境影响评价;组织实施。运行管护和还款计划。
(三)农业高新科技示范项目:示范意义:建设地点。示范规模。示范技术和示范方法。基础设施建设内容:实施项目的基础条件,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优势,所提供的主体技术来源及先进程度;投资概算。硬件和软件投资所占比例。财政资金有偿无偿比例和筹资方案;效益分析及辐射带动面积:组织实施及运行管护。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编制,并按职责划分,由国家农发办和省级农发办分别予以批复。
(一)土地治理项目:项目背景,包括自然、社会、经济等现状;水士资源评价;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治理范围。地点,规模;工程量及主要工程。农艺措施;项目区现状及工程平面布置图;投资概算及筹资方案;综合效益评价;组织实施和运行管护。
(=)多种经营项目:项目背景;资源条件和利用程度;建设单位资产负渍情况;建设地(te) in。期限和方案;主要建设内容及d口工项目工艺流程图:投资概算和筹资方案;主导产品的销售预测和利税预测,环境影响评价;组织实施。运行管护和还款计划。
(三)农业高新科技示范项目:示范意义:建设地点。示范规模。示范技术和示范方法。基础设施建设内容:实施项目的基础条件,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优势,所提供的主体技术来源及先进程度;投资概算。硬件和软件投资所占比例。财政资金有偿无偿比例和筹资方案;效益分析及辐射带动面积:组织实施及运行管护。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编制,并按职责划分,由国家农发办和省级农发办分别予以批复。
第二+七条秤估论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是对阶段性开发方案及拟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和评价,采取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动态分析和静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资金配套与偿还能力的可靠性进行综合分析论证,为项目确立提供决策依据。项目经评估论证可行,方可纳入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国家农发办组织评佑、审定项目范围:
1.土地治理项目:新增开发区(县、市)项目;水利骨干工程项目:中央财政芹度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单个项目:
2.多种经营项目,中央财政伟度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
3.农业高新科技示范项目。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其他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由省级农发办负责组织秤估,审定,国家农发办进行指导、驶督和抽查。对于由国家农发办组织评估、审定的项目,迎须于项目拟实施年度的上一伟向国家农发办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专家咨询论证意见。
1.土地治理项目:新增开发区(县、市)项目;水利骨干工程项目:中央财政芹度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单个项目:
2.多种经营项目,中央财政伟度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
3.农业高新科技示范项目。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其他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由省级农发办负责组织秤估,审定,国家农发办进行指导、驶督和抽查。对于由国家农发办组织评估、审定的项目,迎须于项目拟实施年度的上一伟向国家农发办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专家咨询论证意见。
第六章 申报审批
第二+八条在统筹规划和前期准备的基础上,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原则上实行一年一定的办法。
第二十九条下达中央财政年度投资控制指标。作为省级农发办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的依据。
第三十条存量资金控制指标的下达。国家农发办在综合考腹各省(区、市)项目工程建设和资金管理等`倩况的基础上,于项目实施年度的上一年提前半伟下达下一年度中央财政存量资金控制指标,各省(区。市)按政策规定划分用于土地治理项目和多种经营项目的投资额。中央农口部门项目的年度存量资金分省,(区、市)控制指标,国家农发办商中央农口部门后,也于上阵年中下达(项目安排一般限于农业综合开发区1。
第三+一条增量资金控制指标的下达。每年新增加的中央财政资金确定后,国家农发办根据当年新增资金状况及各地资源条件。申报项目等情况,拟订资金分配原则和基本方案,报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联腐会议审走后,向有关省(区、市)和中央农口部门下达投资控制指标。
第三+二条专项资金控制指标的下达。用于农业高新科技示范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由国家农发办集中掌握,不形成地方投资“基数”。国家农发办根据对申报项目的评审、评估情况,择优选定扶持项目,向有关省(区,市)下达投资控制指标。
第三+三条编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是制定年度项目计划的重要依据,由省级农发办根据国家农发办下达的投资控制指标,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内容包括,项目总体设计。主要建筑物设计,机械、设备及仪器购置计划,配套设施设计,主要工移概算,项目区现状图和工程设计图等。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由省级农发办审定。
第三+四条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其主要内容包括。
(叶编制说明书
1.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编制说明书包括:土地治理和多种经营两类项目总投资规模,资金来源构成,分别用于土地治理和多种经营两类项目的投资比例及额度。农业综合开发区范围(县,市数)变动情况,-般科技推广费安排情况,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和主要单项工程安排情况,预期效益目标等。
2.多种经营项目计划编制说明书包括,多种经营项且急数及类型,涉及的地(市)。县(市)数,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构成,种。养。加项目投资所占比例,重点项目倩况,预期效益目标和还款能力分析等。
3.农业高新科技示范项目计划编制说明书包括。年度实施地点和规模。科技示范和基础设施建设内容、投资预算。责任分工及预期效益目标等。
(叶编制说明书
1.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编制说明书包括:土地治理和多种经营两类项目总投资规模,资金来源构成,分别用于土地治理和多种经营两类项目的投资比例及额度。农业综合开发区范围(县,市数)变动情况,-般科技推广费安排情况,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和主要单项工程安排情况,预期效益目标等。
2.多种经营项目计划编制说明书包括,多种经营项且急数及类型,涉及的地(市)。县(市)数,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构成,种。养。加项目投资所占比例,重点项目倩况,预期效益目标和还款能力分析等。
3.农业高新科技示范项目计划编制说明书包括。年度实施地点和规模。科技示范和基础设施建设内容、投资预算。责任分工及预期效益目标等。
(二)项目计划表(各类项目计划表的格式由国家农发办统一制发)
(三)附件
1.省级财政部门对承担配套资金。按期归还财政有偿资金的承诺意见=。
2.农业银行(经办行)对项目提供贷款的意向性意见:
3.省级水利主管部门对开发区水资源条件的鉴定意见(原开发区每三年柴定一次,新开发区于立项时鉴定)=
4.中央或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对新开垦宜农荒地的批准文件=
5.其他相关资料。
1.省级财政部门对承担配套资金。按期归还财政有偿资金的承诺意见=。
2.农业银行(经办行)对项目提供贷款的意向性意见:
3.省级水利主管部门对开发区水资源条件的鉴定意见(原开发区每三年柴定一次,新开发区于立项时鉴定)=
4.中央或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对新开垦宜农荒地的批准文件=
5.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五条伟度项目实施计划报批。省级农发办要按规定时间及时汇总上报各类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国家农发办应尽快予以批复。中央农口部门项目烽度实施计划,由省级农口部门。财政部门和农发办联合上报。由中央农口部门和国家农发办联合予以批复。
第三+六条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变动开发县(而),改变资金用途,以及对国家农发办评估、审定的项目进行凋鞍,均须逐级上报国家农发办审批。其他项目的调整或变更由省级农发办审批后报国家农发办备案。
第七章 项目实施
第三+六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期一般为一年。凡纳入计划的项目,要按期建成,并达到国家
规定的建设标准。具体建设标准,由国家农发办另行制定。
规定的建设标准。具体建设标准,由国家农发办另行制定。
第三+八条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移监理制。对主要单顷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古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实行公开招标。主要单顷工超的施工,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进行滥理。
第三+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实施。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各级农发办要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检查监督,严把质量大人
第四十条省级农发办要在每体3月底前向国家农发办报送上一年度土地治理项目、多种经营项目。农业高新科技示范项目计划完成情况统计表。
第/`章竣工验收
第四+一条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国家规定的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标准,各类项目计划(包括存量和增量资金项目计划)批复及调整文件,以及经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
第四+二条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任务与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主要工程建设的质量情况;资金到位。使用和回收落实情况;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的情况宁工程运行管护和文档管理情况。
第四+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实行自下而工验收,县(市)全面自验,地。省铀查验收,国家重点抽查验收。省级农发办验收合格后,向国家农发办报送验收合格报告和抽查验收申请,国家农发办组织有关部门抽查验收。国家农发办对各省(区。市)和中央农口部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原则上来取三坪一验收的办法。在省级农发办组织全面验收的基础上,国家农发办按.定比例随机抽样确定重点抽验县(市)或项目的数量和名单,通过重点袖查验收检验整个项目建设清况。为搞好项目验收,省级农发办应对竣工项目逐淬组织验收。
第四十四条国家农发办验收时,地方各级项目执行单位需分别提供有关资料。
l一)省级农发办提供的资料
1.申请抽查验收报告和自验报告(含竣工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及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
了。顶目计划批复文件和资金拨借文件;
3.财政资金到位。使用。管理情况报告;
4.使用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倩况报告;
5.资金审计报告乙
6.验收统计表(具体格式由国家农发办统一制发)。
(二)项目县(市)还需提供的资料
1.开发区示意图,项目区现状图、规划图和竣工图:
2.项目区农民群众自筹资金账目及投工投劳统计;
3.各类项目的中央财政有偿资金借款合同。
(三)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
1.多种经营项目的财务报告2
2.农业高新科技示范项目的示范推广效果证明。
l一)省级农发办提供的资料
1.申请抽查验收报告和自验报告(含竣工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及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
了。顶目计划批复文件和资金拨借文件;
3.财政资金到位。使用。管理情况报告;
4.使用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倩况报告;
5.资金审计报告乙
6.验收统计表(具体格式由国家农发办统一制发)。
(二)项目县(市)还需提供的资料
1.开发区示意图,项目区现状图、规划图和竣工图:
2.项目区农民群众自筹资金账目及投工投劳统计;
3.各类项目的中央财政有偿资金借款合同。
(三)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
1.多种经营项目的财务报告2
2.农业高新科技示范项目的示范推广效果证明。
第四+五条国家农发办组织对竣工项目抽查验收后,要按验收标准对被验收项目作出综合评价。对袖查验收合格的,颁发验收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除要求限期纠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外,要酌量调减现有投资或不予追加投资。
第九章 运行管护
第四十六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后,必须明确产权归属,落实管护主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要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第四+六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要逐步建立经济自立的投资。养护管理机制。要按照“谁受益谁负担八“以工程养工程”的原则筹集项目运行管护费用。积极探索产权制度的改革,对工程项目实行租赁。承包等。
第四+八条对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损毁工超,其修复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各地自行解决。遇有特大灾清,国家视财力情况予以适当补助。
第四+九条、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内的耕地应依法进行保护,不得擅自征用或转作他用。如国家重点建设工遥需要征用,领依法报经批准,并由建设单位补偿用以开发同等面积土地所需的资金。
第十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联席会议主要负责议走全国农业综合开发的方针政策,审定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分配原则和基本方案,协调解决农业综合开发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一条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设在财政部,具体负责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国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及规章制度;
()编制全国农业综合开发中长期规划,审批各省(区。市)。中央农口部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计划=
(三)统一管理中央财政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资金,编制中央财政资金中长期规划。年度预决算,办理中央财政资金年度摄借款工作,管理到期回收的中央财政有偿资金:
(四)组织考察评佑申报项目,验收竣工项目,检查在建项目执行情况;
〔五)汇总分析全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效益;
(六)负责农业综合开发重要问题的调查研究和省级农发办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工作;
(七)办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联席会议和财政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拟订全国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及规章制度;
()编制全国农业综合开发中长期规划,审批各省(区。市)。中央农口部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计划=
(三)统一管理中央财政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资金,编制中央财政资金中长期规划。年度预决算,办理中央财政资金年度摄借款工作,管理到期回收的中央财政有偿资金:
(四)组织考察评佑申报项目,验收竣工项目,检查在建项目执行情况;
〔五)汇总分析全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效益;
(六)负责农业综合开发重要问题的调查研究和省级农发办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工作;
(七)办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联席会议和财政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二条省级农发办的主要职责:拟订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拟订本地区。本部门农业综合开发中长期规划:开展项目前期准备和申报工作;按批堆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对竣工项目组织全面验收;管理农发资金。工程质量,并实施监督检查。省级农发办要拟定地(市)。县(市)农发办的职
责范围,指导协调工作。
责范围,指导协调工作。
第五+三条各级地方政府要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领导。要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和队伍建设。要实行项目和资金管理有机结合,用款与还款责任有机结合。要重视发挥科技人员的作用,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参与农业综合开发。各级农发办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齐心协力搞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
第五+四条要通过开展各项考核坪比活动,加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逐步建立起体现奖惩的激励竞争机制。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五条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常用计量单位采用国家统计局规定的统一杨准。
第五+六条国家农发办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全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需要,制订具体管理办法。第五+六条省级农发办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订有关规定和实施办法,报
财政部备案。
财政部备案。
第五+八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试行,原《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 (94国农综字第29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办法》(94财农综字第2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多种经营及龙头项目管理暂行iL[1%】(国农综字[i995」l。1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暂行规定)(国农综字[i995」150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试行办法)(【90]国农踪字第5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公布以的批准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在建设期内仍按原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九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 2002-12-23 16:37:01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以下简称有偿资金)管理,提高有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按照“控制规模、限定投向、健全制度、加强监督”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投入国家立项和地方立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财政有偿资金。
第三条有偿资金的来源包括:中央和地方财政投入的有偿资金,有偿资金占用费和存款利息收入。
第四条有偿资金的使用,要贯彻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坚持专款专用,到期收回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有偿资金回收后。继续用于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的管理,堕持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借出
第五条有偿资金的借款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批复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计划;
(二)申请借款的地大各级财政部门,中央农口的财务部门提供还款承诺书:
(三)申请用款的单位或个人具备还款能力。并提供必要的财产抵押或经济担保。
(一)有经批复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计划;
(二)申请借款的地大各级财政部门,中央农口的财务部门提供还款承诺书:
(三)申请用款的单位或个人具备还款能力。并提供必要的财产抵押或经济担保。
第六条有偿资金实行逐级承借。统借统还的办法。有偿资金的借款程序是:对中央级有偿资金,国家
农亚综合开发亦公室按批复的项目计划,与省级财政部门或中央农口的财务部门签订借款合同后,粕资金投人省级财政部门或中央农口部门开设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专户。
地方级有偿资金的借款程序,参照本条前款规定办理。
农亚综合开发亦公室按批复的项目计划,与省级财政部门或中央农口的财务部门签订借款合同后,粕资金投人省级财政部门或中央农口部门开设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专户。
地方级有偿资金的借款程序,参照本条前款规定办理。
第六条有偿资金借给用款单位时,必须通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以委托贷款的形式办理。《有偿资金委托贷款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使用
第八条有偿资金的使用范围,限于国家立项或地方立项的具有盲接经济效益、具备还款能力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多种经营项目。高新科技示范项目。
第丸条有偿资金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股票。证券、期赏、房地产等项目:不得用于修建楼。堂。馆。
所:不得用于计划外基本建设项目。
所:不得用于计划外基本建设项目。
第十条有偿资金的占用费率:用于土地治理项目、高新科技示范项目的有偿资金,不收占用费。用于多种经营项目的有偿资金,授2陆的月费率收取占用费。地方财政部门和中央农口的财务部门转借有偿资金,一律不得加收占用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窒可根据国家宏现经济政策及银行贷款利率变化情况,对占用费费率作必要的调整。
第+一条有偿资金占用费计费起讫日及缴忖日期,对中央级有偿资金,占用费自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延后3个月开始计算,至借款合同到期之日止。占用费缴付日期为承借单位偿还有偿资金本金的同日。地方级有偿资金,参照本条荫款规定执行。有偿资金借出单位一律不得在划拨借款时抵扣占用费。
第+二条有偿资金占用费收入扣除按规定棍取业务费后的余额,全部转作有偿资金本金。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按不超过当年实际收取的本级有偿资金占用费收入的10%,提取业务费。据取的业务费当年禾用完的,一律较为有偿资金本余。
第+三条业务费主要用于项目评估。专家咨询。购置必要的办公设备和凭证账册等项开支,不得用于发放奖金。补贴和职工福利。
第十四条有偿资金的存款利息扣除委托贷款手续费后的余额,全部转作有偿资金本舍。
第四章 回收
第+五条有偿资金的回收期限:中央级有偿资金,用于土地治理项目的借款,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第
4年开始回收,每年偿还2596,第7伞全部还清:用于多种经营项目。高新科技示范项目的借款,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第4年开始还款,每年还50%,第5年全部还清。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中央级有偿资金的回收期限作必要的调超。地方级有偿资金的回收期限,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4年开始回收,每年偿还2596,第7伞全部还清:用于多种经营项目。高新科技示范项目的借款,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第4年开始还款,每年还50%,第5年全部还清。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中央级有偿资金的回收期限作必要的调超。地方级有偿资金的回收期限,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六条中央级有偿资金的还款日期为合同到期年度的11月30日之前。地方级有偿资金的回收日期,由省级财政部门在规定的年份内统一确定。
第+六条有偿资金回收的奖励措施对按期。足额归还中央级有偿资金的省(区。市),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在下年度应安排的中央财政投资额的基础上,按已回收的有偿资金本金的1096,奖励给这些地区用于安排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奖励项目资金单独下达投资控制指标。
第+八条。有偿资金的逾期占用费:对逾期末还的中央级有偿资金,一律按6拙的月费率收取逾期占用费。”地方级有偿资金逾期占用费,参照本条前款规定执行。
第+九条对有偿资金无法收回形成的呆账,要严格按规定处理。《有偻资金呆账处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条财政部门负责有偿资金的管理。在资金管理工作中,各级财政部门之间、财政部门与各有关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协作。
第二+一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中央农口的财务部门及所属单位,要建立健全严格的借款制度,实行专户存储。专人管理、专账核算。
第二+二条中央级有偿资金下达后,省。地两级财政部门应连同本级配套的有偿资金,在l个半月内下达到县级财政、县级财政可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分批借款。中央农口的财务部门也必须及时足额借出资金。不得用当韩安排的项目资金偿还到期的有偿资金。
第二+三条回收的有偿资金,应存人财政部门或中央农口的财务部门在金融机构开设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告户。有楼资金不得多头开户。
第二+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在每年3月底之前,将.士伟有偿资金回收及使用情况。占用费收入。业务费的提取及使用情况报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核查,并接受同级财政监督憋察部门审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窒将核查情况作为考核各地资金餐理工作的重要依据第二+五条财政监督监察部门与有关部门,对有偿资金的借出。使用。回收和管理筹情况要严格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截留。挪用资金等违纪违规问题、谁批准的椎负责追回,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六条对有偿资盎未按期足颜归还,或者使用管理中违纪违规问题严重的地区,可减少下年投资,盲至取消立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七条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农口的财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和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八条本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1995年12月15日印发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暂行规定)(财农综字工1995] 43号)、1996年3月18日印发的《关于财政有偿资金回收日期。占用费。业务费及风险基金等事项现定的通知》(财农综字工1996)4号)、1996芹8月30日印发的《回收后的中央财政有偿资金奖励问题的规定)(财农综字乙1996] 19号}同时废止,过去有关规定凡与
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多种经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
( 2002-12-23 16:32:14 )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多种经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
第一章 总论
一、项目提要
1、项目名称
2、建设性质:指新建或改扩建
3、项目建设单位、法人代表、所有制形式
4、建设地点、规模、期限及建设内容
5、项目申报单位及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6、投资规模及资金构成
7、资金筹措
8、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简要说明项目达产年的产量和销售收入,项目经济效益计算期内的新增产量、年平均销售收入、总成本、利润、税收、投资利润率、内部收益率、财务净现值、静态投资回收期。
9、项目辐射范围及带动能力
重点说明项目的辐射区域,带动农户数量,基地规模,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量,增加就业人数。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依据
包括国家产业发展规划、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有关方针政策,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关于扶持多种经营项目的有关政策,项目所在省、地、县的农业中长期发展规划,项目所在省农发部门对项目建议书的审定意见等。
三、综合评价和论证结论
1、综合评价: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技术先进性,经济合理性,环境评价等。
2、论证结论
四、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第二章 项目背景及必要性
一、项目建设背景:阐述项目提出的理由和主要依据,如国家和地区产业政策、行业规划、投资方向、市场因素,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和决定等。
二、项目区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现状:主导产业结构、布局,基地建设规模和龙头企业分布情况等。
三、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目的意义:分析阐述项目建设对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和农村经济结构,开发利用农业资源,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培育壮大主导产业,提高农业科技含量,增强龙头企业的辐射带动能力,增加农民收入,提高企业效益等方面产生的积极作用。
第三章 建设条件
一、项目区概况
1、地理位置及区域范围
2、自然资源状况:包括水文、气象、土壤、河流水系等。
3、社会经济状况:包括耕地面积,农村人口及农业劳动力,项目所在县产业结构、国内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农民人均收入情况等。
4、项目关联产业的发展现状:产前、产中、产后的发展现状
5、项目建设地点选择
二、项目实施的有利条件
1、政策环境
2、资源优势
3、市场优势
4、科技开发能力
5、基础设施条件:包括交通、运输、通讯、能源及市场建设状况等。
三、主要障碍因素及解决方案
第四章 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一、建设单位概况:发展历程,现有产品类型,主营业务、企业制度,管理模式,人员结构等。
二、研发能力:企业自身及其技术依托单位的科研开发能力。
三、企业财务状况:企业的负债及损益情况,银行信用等级等。
第五章 市场分析与销售方案
一、市场分析
1、产品市场供求现状:国内外市场相关产品的供求状况;重点调查目前国内同类企业的布局及生产销售情况。
2、产品市场前景分析:分析预测项目产品未来的市场需求量及本企业的竞争优势和所占市场份额。
3、项目产品的市场竞争优势:项目产品成本、价格、行业标准、质量要求和项目产品供需对同类产品价格变化的影响程度等。
二、产品生产及销售方案
根据市场前景分析,提出项目产品的市场定位、生产规模、预期销售目标。
三、销售策略和营销模式
四、销售队伍和销售网络建设
第六章 项目建设方案
一、建设任务和规模
二、项目规划和布局
三、生产技术方案及工艺流程
四、项目建设标准和具体建设内容
1、建设标准
2、具体建设内容
(1)土建
(2)设备
(3)种苗
(4)科技措施
(5)其他
五、项目实施进度安排。绘制一张工程建设形象进度表(图)。
第七章 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一、投资估算依据
二、项目建设投资估算
1、项目建设投资估算:土建投资及构成;设备投资及构成;种苗投资及构成;流动资金;其他投资及构成。
2、无偿资金投资方向:主要科技措施及投入估算;贷款规模及贴息估算;公益性建设措施及投资估算;前期工作费。
三、资金来源与筹措。按照国家农发办有关规定,说明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
1、申请中央财政资金
2、地方财政配套能力分析
3、企业和农民自筹能力分析(说明企业自筹资金来源,农民自筹资金来源)
4、银行贷款可靠性分析(需出具银行贷款意向书)
四、资金使用和管理,包括资金的分年度使用安排、有偿资金和银行贷款归还措施与归还计划(为保证财政有偿资金的归还,要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担保)等。
第八章 财务评价
一、财务评价依据
说明相关的取费标准,财务制度规定、税收政策、资金占用费、银行贷款利率、贴现率(加工项目为10%。其他项目为8%)、项目计算期(12年)。
二、销售收入销售税金及附加估算
1、销售收入。详细估算产品销售收入、服务收入和其他收入。
2、销售税金及附加。估算项目的城建税、营业税、淘汰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总成本及经营成本估算
1、单位产品生产成本估算
2、项目总成本估算
3、经营成本估算
四、财务效益分析
1、盈利能力分析:计算投资利润率、静态投资回期、财务内部收益率和财务净现值等指标。
2、清偿能力分析:计算资产负债率、银行贷款偿还期、财政有偿资金偿还能力等指标。
五、不确定性分析
1、盈亏平衡分析
2、敏感性分析
六、财务评价结论
第九章 环境影响评价
一、环境影响。说明项目建设对周围环境产生的影响和后果。
二、环境保护与治理措施
三、环保部门意见
第十章 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民增收效果评价
一、农业产业化经营
1、壮大主导产业和促进结构调整情况
2、产、加、销、服各环节的利益联结情况
3、辐射带动作用:项目的辐射区域,带动农户数量,基地规模,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量,增加就业人数等。
4、农业生产市场化、组织化程度的提高情况等
二、农民增收
项目区农民收入增长情况。分析项目区农民收入增长来源的变化情况、增长幅度,与非项目区农民收入进行比较。
三、其它社会影响
通过项目实施,对该地区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改善等方面产业的积极作用。
第十一章 项目组织与管理
一、组织机构与职能划分:包括机构设置、机构职责、运行模式、劳动定员等。
二、项目经营管理模式:包括与基地、农民的联结方式等。
三、经营管理措施:工程管理、生产管理、财务管理、销售管理等。
四、技术培训。根据生产技术要求,对企业员工及基地农民开发技术培训的方法和措施。
五、劳动保护与安全卫生
第十二章 可行性研究结论与建议
一、可行性研究结论
二、问题与建议
附 录
一、附件:
附件1: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附件2:建设单位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附件3:担保单位资质证明
附件4:科技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技术鉴定与推广意见
附件5:按政策规定的相应土地管理部门对征用土地的审批意见
附件6: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估意见
二、附表:
附表1:固定资产投资估算表
附表1-1:土建工程投资明细表
附表1-2:设备投资明细表
附表1-3:科技投资明细表
附表2:流动资金估算表
附表3:投资计划与资金筹措表
附表4:总成本费用估算表
附表4-1:单位产品生产成本估算表
附表5:固定资产折旧及无形和递延资产摊销估算表
附表6: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附表6-1:产品销售收入销售税金及附加估算表
附表7:财务现金流量表(增量全部投资)
附表8:借款(含财政有偿资金)还本付息计算表
三、附图
1、 现状图
2、 总平面布置图
3、 工艺流程图(加工项目)
4、 主要工程施工图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县级报账制暂行办法
( 2002-12-23 15:56:14 )
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县级报账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工程质量,根据财政部制定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制是指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施工进度,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账凭据,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由县财政统一支付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实行县级报账的资金为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国家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专项科技示范项目的无偿和有偿资金以及多种经营项目的无偿资金。
第四条 县级财政部门设立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专户,专户存储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的各项报账资金。
第五条 县级财政部门和开发部门(以下统称县级管理部门)共同负责报账提款工作,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办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报账资金的日常核算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年度计划批复后,项目单位及时制订项目实施方案,报县级管理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项目施工单位的确定及工程物资的采购应按照招投标及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县级财政部门根据有关拨款文件,将中央、省、市、县级财政安排的无偿资金,及时拨入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专户,借入的上级有偿资金及本级安排的有偿资金直接存入专户,乡级落实配套资金汇入县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专户。
第七条 乡级按计划落实的乡村集体及群众自筹资金、以物折资、以劳折资,纳入乡级财政开发专账核算,并按规定向县级财政部门报告情况。
群众自筹资金中现金部分,由项目区乡镇财政所专户储存,以物折资部分要有收料折算单,以劳折资部分,应有劳务提供者花名册,包括完成的工作量和折资数额。
第八条 报账资金拨付实行转账结算,确需支出现金的,要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和审批手续执行。
报账手续齐全,经过县级管理部门同意后,应在15个工作日之内,将报账资金拨付至项目施工单位。
第三章 报账支付程序
第九条 报账支付以项目单位或承建单位为报账单位。县级直接组织实施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由承建单位按审批程序向县财政局报账;乡、村组织实施的项目,由乡财政集中汇总,经县级管理部门审批后向县财政局报账。
第十条 土地治理项目和专项科技示范项目实行招标承包的工程,施工单位根据承包合同提出用款申请,一般可先预付不超过合同总额的20%的工程款,以后报账逐步冲销。工程任务完成一定量后,由承建单位填写项目工程进度审批表和提款申请书,经项目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县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县财政局依据合同约定和审核批准数直接向承建单位支付项目资金。
工程完工后,承建单位及时做好工程决算,经县级管理部门、有关业务部门及乡村两级验收合格后,县财政局支付其余的工程款项(按承包合同需留质量保证金的除外,质量保证金所留数额一般为财政资金的5-10%)。保证金的支付按承包合同执行。
第十一条 土地治理项目和专项科技示范项目未实行承包的工程,工程开工时,由项目单位根据批复的项目投资计划提出用款申请,经县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县财政局拨付部分工程启动资金,启动资金一般控制在财政资金总额的30%左右,以后报账逐步冲销。
项目单位完成一定工程量后,向县级管理部门提交项目工程进度审核表和项目提款申请书,经审核同意后,由县财政局按审批数将项目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项目完工,经验收合格,并已办理竣工决算,拨付其余工程款(工程质量保证金除外,保证金的支付由各县自定)
第十二条 土地治理项目和多种经营项目中经省批准安排的科技项目资金,凡县级负责实施的科技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用款申请,经县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县财政局根据批复的支出计划,向项目承担单位核拨部分启动资金,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依据项目批复计划和验收总结以及支出明细表和原始凭证,经县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据实报账。
第十三条 多种经营项目的贷款贴息按照贷款贴息办法,依据项目投资批复计划以及支出明细表和原始凭证经县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据实报账(贷款贴息办法另发)。
第十四条 对以下情况,财政部门不予报账或拨付资金:
(一)未列入年度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计划的;
(二)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和凭证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
(四)其它不符合要求的、超出规定使用范围的开支。
第四章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凭证
第十五条 所有的报账提款业务,都要提交一式四份提款申请书和项目工程进度审核表并附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实行承包的工程,在报账时,必须提供承包合同副本,工程(全程或阶段)验收单、工程预决算、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和工程款税务发票等。
第十七条 未实行招标承包的项目,阶段性报账时须提供:合格的工程支出(包括支付原材料和普工、技工工资及有关费用)的原始凭证、阶段性工程验收单;工程完成后报账时需增加工程概预算、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工程竣工图、竣工决算及工程验收总结等。
第五章 财务与会计核算
第十八条 实行招标承包的项目、项目计划与合同总价有差额的,按合同执行。合同金额大于计划的,由项目单位自筹资金解决;合同金额小于计划的,转入完工项目资金结余,继续用于项目建设。
第十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中需要采购物资、工程和服务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和当地政府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办法。对相应的受益单位分割债务,受益单位凭县财政付款通知单记账。
第二十条 县财政在借出或委托银行借出有偿资金时须办理借款合同,并将债务落到实处。对承担多种经营项目的经济实体或农户实行抵押制;其余的有偿资金实行承诺制。由乡镇承诺还款的,乡镇应进一步落实债务,直到最终债务人。
第二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核算执行《农业综合开发会计制度》。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和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共同做好报账工作,并积极配合审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农业综合开发部门,要加强对县级报账工作的指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要对工程承包、物资采购与分配,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五条 对县级报账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除责令改正外,要依据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给予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国家农口部门立项的太行山绿化、经济林、秸杆养畜、菜篮子工程、水利骨干工程以及土地复垦等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依照本实施细则要求向县级财政部门报账。
第二十七条 按照国家和省批准计划,由省或市直接安排的科技项目,其项目资金拨至县财政局的,由县级负责报账工作;项目资金拨至项目承担单位的省或市主管部门的,由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报账。
第二十八条 地方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报账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市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做出补充规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从下达之日起开始执行。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二OO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02-12-23 8:59:10 )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0年12月15日 财发[2000]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现将《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随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附件: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
附件:
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财务行为,提高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结合财政体制、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以及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有关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的原则:以项目定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
第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编制年度财务计划,依法筹措和使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做好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的发放和回收工作;加强会计核算和财务决算,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做好工程预决算的审核和资产移交工作;强化财务监督检查。
第五条 各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设置财务管理机构,配备专门财会人员,做好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财产物资和成本核算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财务计划管理
第六条 财务计划是指各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编制的资金收支计划。由资金筹措计划和项目用款计划组成。
第七条 资金筹措计划依据所承担的开发任务和现行政策规定编制。要合理确定各级财政及农村集体和农民筹措的资金额,不得留有缺口。
第八条 项目用款计划根据批准的项目计划编制,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和施工合同的要求确定拨款计划,不得层层滞留项目资金。
第九条 财务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但在项目计划经批准调整后,财务计划也应随之进行调整。
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包括财政资金、农村集体和农民自筹资金、银行贷款、引进外资以及其他经过法定手续筹集的资金。
要采取多层次、多渠道筹集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保证各项资金按规定比例筹措到位,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资金和地方财政资金组成。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不得用其他支农专项资金抵顶。
中央财政有偿资金回收后,上交中央总预算,继续用于农业综合开发;地方财政有偿资金的回收与管理,可比照办理。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和农民自筹资金包括现金投入和以物折资。以物折资要符合下列条件:1.提供的财产和物资的品种、规格和质量要符合项目建设的要求。2.提供的财产和物资的价格,按同类产品市场价格和财产、物资的新旧程度评估确定。3.经施工单位确认,并履行监交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