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新农村建设示范村管理办法(试行)

2007-08-31 11:25 来源: 作者: 网友评论 0 条 浏览次数 0
 
(2006年7月19日,新农村办〔2006〕8号)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市新农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确定新农村建设示范点的通知》的文件精神,为了切实抓好新农村示范村建设,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全面推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实施新农村示范村建设,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二十字” 的方针,坚持“试点先行,典型引导,以点带面,建管并举,以管促建”的总体思路,建设和管理相结合,提高示范村的整体建设水平和标准,为全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学习和借鉴。
  二、示范村条件
  (1)符合市新农村空间布局规划要求,属乡镇政府所在地、37个聚集区内规划的中心村及规划建设或长期保留的中心村;
  (2)整体基础较好、有较为明显的产业发展优势且有一定的集体经济收入;
  (3)村两委班子较为健全,凝聚力、号召力较强;
  (4)村镇规划建设有较好的框架基础;
  (5)村容村貌较为整洁,有相应的民主管理制度;
  (6)新农村建设群众积极性较高参与率达80%以上;
  (7)社会综合治理好,社会稳定,民风良好。
  三、示范村的申报与管理
  依据示范村条件,由村申报,县、乡审核推荐,报市新农村建设办公室汇总并提交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为发挥示范村的示范带动作用,推进示范村建设,对示范村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年底对工作进行综合督导考评,根据示范村工作开展情况,对积极性不高、工作不力、创建效果差的将予以调换。
  四、示范村工作要求
  1、村“两委”班子能够发挥组织领导作用,成立由群众代表参与的新农村建设理事会等群众组织,组织带领干部群众积极参与新农村建设,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村容整洁、乡风文明、管理民主”新农村建设要求,力争通过三年时间的努力,达到示范村建设的阶段性标准。
  2、示范村能够发挥群众主体作用,立足本地实际,自力更生,不等不靠,按照《新乡市新农村建设示范村阶段性标准》和《新乡市新农村建设“四清五改一建”标准》,积极组织实施。
  3、把生产发展放在首位,立足本地实际积极发展“一村一品”特色经济和产业,发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作用,不断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努力增加农民收入。
  4、能够尊重农民意愿,优先解决农民群众要求最迫切、最关心的生产生活问题,切忌不顾客观条件,大拆大建,增加农民负担。
  5、能按照市、县的要求,尽快完成新农村建设规划包括5年内的经济发展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评审工作,并上报至市新农村建设办公室。规划经评审后,能严格按照规划组织实施,加强管理。
  6、开展多种形式的新农村建设宣传工作,在村庄内及周围醒目位置有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平面图,有适当的宣传标语,并设立宣传栏登载村规民约、文明创建、民主管理等内容。
  7、加强与市、县新农村建设办公室的联系,及时上报新农村建设进展情况以及好的经验做法,及时反映新农村建设进展过程中存在问题及建议。
  五、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示范村建设要充分发挥县(市、区)的主动性,市级示范村也是县级示范村,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示范村所在乡(镇)的党委书记、乡(镇)长为示范村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结对帮建,驻村帮扶。市、县(市、区)要组织社会力量结对帮建新农村建设示范村,并下派新农村建设工作指导员驻村帮助工作,一定三年。
  (三)宣传推广,学习借鉴。要及时总结示范村建设的典型经验,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宣传与推广,以推动全面工作。
  (四)落实措施,重点扶持。各级各部门要围绕新农村建设,整合政府资源,在资金、项目安排上首先向示范村倾斜,予以重点扶持。
  (五)加强管理,严格考核。各级新农村建设办公室要加强联络、协调和工作衔接,不断充实完善各种支持配套政策、措施,做好相关文字、图表、影像资料的收集与管理工作。同时要按照《新乡市新农村建设示范村阶段性标准》,加强对示范村的动态管理,建立长效监督机制。市、县(市、区)两级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定期不定期对示范村进行检查、督导,及时帮助解决或纠正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到年终进行考核评比、严格奖惩,把考核结果作为是否进一步支持帮助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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